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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建立健全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联动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1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21〕93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07-28 公开日期:2021-08-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建立健全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联动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联动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
常司发〔2021〕93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中执法司法的相互支持配合,依法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树立法治常州、诚信常州的良好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健全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联动与司法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强化执法司法联动,融合执法力量,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在食药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种好幸福树、建设明星城,服务“强富美高”新常州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职能,服务大局。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从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合力,努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分工负责,注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办案中,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有效地预防和准确打击违法犯罪。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实行阳光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及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并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以确保重点领域执法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平台

    各单位确定一个统一归口的职能部门,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共建联系网络。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相关工作:

    1. 司法协作审判法庭,负责涉及危害食药安全和侵犯知识产权(专利权以外)等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以及加强与办理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

    2. 司法协作检察工作小组,负责涉及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3. 执法联动警务工作站,负责涉及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的立案、审讯、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应配合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执行。

    4. 司法协作联合调解室,负责涉及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纠纷的相关调解、息诉及矛盾化解工作;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环境公益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协作。

    5. 食品安全事故联动处置机制,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常州海关和卫健委等机关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发挥市疾病控制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联动调查处置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商业经营者诚信守法教育、消费者自我保护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建设、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专利技术判定、知识产权维权等重点领域与法制宣传为一体的综合性警示宣传教育平台。

    (二)完善制度

    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执法办案工作需要,定期(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通报、学习各单位在预防与惩治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方面的重大部署、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拟订当前我市加强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2)总结分析一段时期内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及成因,了解和掌握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新动向,及时研究、制定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措施。

    (3)共同分析研究食药环知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新技术、新业态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政策界限等问题进行研究,统一执法认识。

    (4)收集、整理、汇总人民群众对食药安全和生态环境,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相关信息的需求,共同研究强化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举措。

    (5)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和多领域违法案件线索,要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并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开展打击相关领域违法犯罪系列联合执法行动和其他专项行动,持续形成打击食药环知等重点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2. 建立案件移送协办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涉及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侵犯知识产权和重大金融犯罪等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时,应该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移送有关案件及线索:

    (1)对于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与江阴市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办理联络机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案件,应协调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在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巡回审判庭,帮助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建立行政调解诉前、诉中、诉后司法确认机制。

    (2)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依法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备案。对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案件移送标准产生的相关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好协调工作。

    (3)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4)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5)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配合的,相关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机关了解勘验、监测、鉴定、化验、评估的收集或者制作过程情况。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负责勘验、监测、鉴定、化验、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7)公安机关收到涉嫌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线索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或有公益诉讼线索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移送检察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书面通知移送行政机关。

    (8)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移送的相关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应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移送案件的部门也可以书面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案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9)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对于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可就法律适用、定罪标准、证据收集等问题进行咨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在必要的时候主动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10)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执法检查时遇到妨害执法公务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干警依法处置;必要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以确保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共同推动危害食药安全和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和来信来访反映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交办的、本机关在工作或者办案中发现存在危害食药安全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依法应追究危害食药安全和生态环境公益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应当通过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及时通报情况,磋商有关事宜。

    (12)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涉及食药安全、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对涉及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对涉及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已生效裁判、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在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组织当事人和解息诉、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加强协调与配合。

    3. 建立研究和宣传教育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形势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做好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1)积极借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的专业技术和人才资源优势,聘请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等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及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专家学者成立咨询委员会,为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执法办案、理论研究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意见咨询。

    (2)定期组织执法办案人员深入农贸市场、企业和基层,对涉及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党委政府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对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3)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各自优势,通过培训班、远程教学、实地考察、警示教育、安全研讨等多种形式,相互支持配合,共同组织执法办案人员、企业管理、经营和技术人员,开展食药安全、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广大生产经营者、企业法人和科研人员的法治意识。

    (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自媒体等,加大对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普法力度,尤其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积极抓好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预防重大传染性疾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报道预防惩治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成果,及时发布案件预警信息。通过组织宣讲、以案释法、法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生产经营者、法人代表和人民群众对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等保护意识,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4. 建立联合督办惩治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开展联合督察,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专项行动,共同惩治与预防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跨地区、跨国境,或者利用新技术、新业态、高科技手段实施的危害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危害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涉嫌犯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共同挂牌督办,也可以共同督促下级办理。

    (2)行政执法机关应推动建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信用档案。市发改委在进一步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将食药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实现市场失信主体惩戒信息共享。依法公示有关信息,通过“信用常州网”、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守法诚信企业,曝光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引导商户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系统,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评价,并按照信用状况实行分级管理,逐步构建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为核心,全面辐射各生产服务行业的信用体系,打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长效机制。

    (3)司法行政机关、常州市律师协会、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和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及企业共同推动成立“消费维权公益律师服务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律师援助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市、县两级消费者协会、生态环境组织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维权工作担任法律顾问,为符合条件的消费者、被侵权个人(法人)提供法律援助。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活动,通过全国12345热线和平台、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等方式开展消费维权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法律答疑,指导消费者和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环保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查处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建设,明确本单位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保障办案经费和人员编制,确保机制顺畅运行。

    (二)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际运行情况,及时通报交流、提出建议、密切协作,推进机制持续完善。

    (三)加强督促检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分别成立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等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办公室,办公室要定期督促检查机制运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联动工作优秀部门给予表彰,保障机制持续高效运行。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人民法院        常州市公安局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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