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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8-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医政〔2018〕193号 发布机构: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2018-07-05 公开日期:2018-07-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18—2020年)
关于印发《常州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常卫医政〔2018〕193号

各辖市(区)卫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全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的数量、规模、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医疗服务的能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市卫计委根据《江苏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7—2020年)》、《常州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制订了《常州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

(2018—2020年)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江苏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7—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常州市 “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实现“健康常州”为总体目标,以公平可及、有序发展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围绕推进分级诊疗,通过科学规划血液透析中心的数量、规模、布局,调整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医疗服务的能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驱动。以肾病患者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制定血液透析中心发展规划,满足肾病患者对血液透析医疗服务的需求。

(二)坚持公平可及。统筹城乡区域,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医疗服务供给差别,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及时、方便、快捷的高水平、高质量血液透析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坚持有序发展。强化政府规划调控和监管,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结合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血液透析中心设置数量、规模,强化质量建设,实现适度平衡充分发展。

三、规划布局

(一)现状。目前全市有20所医疗机构内设有血液透析中心(室),共有各类血液透析设备659台,无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详见下表)

全市现有血液透析中心(室)分布表

区域

医疗机构

血透设备(台)

市区

金坛区

金坛区人民医院、金坛区中医医院、金坛区第二人民医院、金坛金沙医院

103

武进区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武进人民医院(南院)

166

天宁区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中院区)、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武进人民医院(本部)、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仁慈医院

187

新北区

常州市肿瘤医院(新北院区、新桥院区)常州鼎武医院

77

钟楼区

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卫生院

12

辖市

溧阳市

溧阳市人民医院、溧阳市中医医院、溧阳市戴埠镇中心卫生院、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114

(二)设置要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应根据医疗服务能力、人口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原则上与已准入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医疗机构间的直线距离市区内大于5公里,郊区大于10公里。

1. 新增独立血液透析中心鼓励由社会资本举办。鼓励血液透析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2. 根据每个血透单元服务能力,考虑现有地区服务能力,为确保血液透析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每个独立设置血液透析中心至少配备30台血液透析机,单位规模不超过50台为宜。

3. 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确保医疗质量。独立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必须与其区域内有“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签订协议书,明确为血液透析急性、慢性并发症患者建立就医绿色通道,保障会诊、双向转诊通路畅通。

4. 在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时应考虑选择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域规划,实现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5.根据各区人口及现有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可以在以下区域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各2所、天宁区1所。

四、规划管理和保障

(一)严格规划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应强调规划执行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指导举办者开展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选址工作,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二)确保医疗质量。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血液透析中心设置、人员和设备等准入关。血液透析中心应不断提升技术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应当与区域内建立协作关系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双向转诊通道,确保患者安全。

(三)加强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办医,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血液透析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血液透析中心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力度,督促严格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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