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一)落实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各类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落实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物减排计划,监督检查各辖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参与拟订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生物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辖区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落实执行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市级以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协调、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落实国家、省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统筹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资金;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投资规模和方向,资金安排和年度使用计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生态文明建设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科技标准处)。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组织法制培训;承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监督指导环境公益协会;管理局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贯彻实施和指导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有关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五)排污管理处。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有关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或验收指导工作;协调做好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
(六)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承担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
(七)水生态环境处(太湖水污染防治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贯彻执行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防控工作。
(八)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工作。
(九)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相关工作。
(十)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局行政审批改革任务;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牵头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十三)组织人事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有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归口出国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人:顾晓彬
办公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B-507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办公室联系电话:0519-8568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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