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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3-0003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办〔2013〕128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2013-05-21 公开日期:2013-05-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常州市卫生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卫办〔2013〕128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处室:

    按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部署,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我局特制定《常州市卫生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0日

    

    

    

    

    

    常州市卫生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服务水平,优化卫生行政服务效能,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31号)的精神,结合卫生部门实际,现就深入推行卫生行政指导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引导、指点、教育、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行为,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的重要变革和补充。在卫生部门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工作水平的有效路径,是创新卫生监督机制,提升卫生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卫生部门“服务发展大局、服务市民健康、服务社会和谐”宗旨的具体体现。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方式,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规定或国家相关政策。

    (二)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加重行政处罚。

    (三)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偏袒徇私。

    (四)合理原则。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不能因为行政指导而放弃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也不能以为强调强制性监管方式而忽视行政指导的发挥,实施行政指导要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结合卫生行政职能要求和特点,围绕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薄弱环节等问题,选择相应的指导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五)以人为本原则。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提高行政相对人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依从程度为目的,通过培训、服务等方式,指导其切实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格管理、规范作业、诚信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安全。

    三、主要内容

    行政指导采取非强制性手段和方式进行,一般可以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向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辅导、协助,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发布不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指南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等指导方式。

    (一)行政辅导。以“真诚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要求,加强与各企业事业单位沟通联系,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卫生、医疗服务的需求情况,通过集中培训和提供个性化专业指导等方式,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许可告知。通过多种路径和形式,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许可政策、程序等信息的宣传,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帮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快速有效地办理卫生许可相关事务。

    (三)行政建议。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针对为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存在的卫生管理方面需要整改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供企业和相关单位参考,引导其合法经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四)执法提示。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日常执法数据的分析,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某一苗头性违法行为出现之前,以口头、短信或书面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宣传、解释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各项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五)行政警示。对管理相对人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并不立即实施行政处罚,而是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告知其正确的规范和要求,警示其立即纠正并实施跟踪管理。

    (六)整改告诫。在行政处罚调查处理过程中,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引导其自觉守法。

    (七)案件回访。对重大行政处罚或在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巩固执法效果,防止违法行为的反复发生,同时监督执法人员和执法过程,防止职务腐败。

    四、有关要求

    (一)注重工作实效。要以深入实施行政指导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培训教育,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提升科学执法和廉洁执法水平。要面向社会,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和市民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不断总结完善。要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注重边学习,边探索,边实施,边规范,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要加强管理,对行政指导的质量、效果和影响实施跟踪评估,总结工作情况、成效和经验,收集整理行政指导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卫生行政指导水平,全面提升卫生行政执法和服务效率效能。

    行政指导工作尚在摸索阶段,初步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方面进行试行,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向所有卫生管理项目推开,大力推进机关职能转变,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切实增强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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