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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6-000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6〕83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6-04-19 公开日期:2016-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常建〔2016〕83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1〕111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以来,对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常建〔2011〕111号作如下调整:

    1.关于货币补偿补助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宅的,补助标准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饰装修)的10%调整为3%。

    2.关于搬迁奖励期的起始日。搬迁奖励期的起始日由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调整为签约奖励期开始之日,签约奖励期由征收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3.关于临时安置费涉及的区位划分。原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武进区一类区位统一调整为武进区一至二类区位,取消原戚区三类区位。

    4.关于临时安置过渡期的终止时间。对实行选择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明确临时安置过渡期的终止时间为产权调换房屋具备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之时。

    5.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6%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调整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空调机移位补助。由每台补助100元调整为每台补助200元。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修改后的《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19日

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现就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

    2.非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搬迁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1)自签约奖励期开始之日起40日内签约,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奖励每平方米200元,每户不低于20000元;

    (2)自签约奖励期开始之日起41—50日内签约,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奖励每平方米120元,每户不低于12000元;

    (3)自签约奖励期开始之日起51—60日内签约,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奖励每平方米60元,每户不低于6000元。

    2.非住宅房屋:自签约奖励期开始之日起40日内签约,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1)营业用房:奖励每平方米300元,每户不低于30000元;

    (2)非营业用房:奖励每平方米100元,每户不低于20000元。

    签约奖励期由征收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三、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1)天宁区、钟楼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5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200元。

    (2)天宁区、钟楼区四至六类区位和武进区、新北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3)武进区、新北区的其他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征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搬迁腾空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具备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除外)为计算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非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1)营业用房:

    ①天宁区、钟楼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30元;

    ②天宁区、钟楼区四至六类区位和武进区、新北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5元;

    ③武进区、新北区的其他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0元。

    (2)非工业用地及非仓储用地的办公、教育、医疗等用房:

    ①天宁区、钟楼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5元;

    ②天宁区、钟楼区四至六类区位和武进区、新北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

    ③武进区、新北区的其他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

    (3)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

    ①天宁区、钟楼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

    ②天宁区、钟楼区四至六类区位和武进区、新北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8元;

    ③武进区、新北区的其他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征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搬迁腾空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具备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费:

    (1)对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自延长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费;

    (2)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费。

    四、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宅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饰装修)的3%给予补助。

    六、因房屋征收产生的电话移机费、宽带接入使用费,征收人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空调机移位每台补助200元。各项移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办理。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七、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补助按照常价房〔2007〕271号和常建规〔2009〕4号文件的有关标准执行。

    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太阳能热水器、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锅炉、工厂设备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可以继续使用的,按实际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九、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居民住宅的自来水表、电表拆除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水表每只60元、电表每只60元,分别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被征收人的电表增容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

    十、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产权登记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80元予以补偿。

    十一、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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