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3年7月15日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局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本局因内部管理需要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不属于本局规范性文件。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程序。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根据内容由相应的业务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每年在全局范围内征集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拟定下一年度的制定计划,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需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由政策法规处按规定统一上报。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
第六条 起草处室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工作,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初稿,报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政策法规处牵头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征询意见工作。
第七条 起草处室应当认真研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情况,形成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意见的采信情况应当载入起草说明。
第八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送政策法规处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规章以下依据,需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四)征询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五)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处室对前款所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具有制定权限;
(二)内容是否合法;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五)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
(六)是否妥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七)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未经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经集体审议通过的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案,政策法规处会同起草处室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定稿,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请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本局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按年度统一编制文号,编号方式为“常城管规〔年度〕XX号”。
第十一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常州城市管理网等媒介刊登,向社会公布。未依法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政策法规处和起草处室负责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在常州城市管理网上刊登的本局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一式三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三)制定说明(一式三份);
(四)政策法规处的书面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工作,办公室和起草处室协助提供备案报送材料,协助完成备案审查意见的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起草处室应当会同政策法规处对其实施情况予以全面评估;所依据的上位法和有关规定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失效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每隔2年组织一次局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失效或者废止。清理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局为主办机关的,该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总、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