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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1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5〕7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5-06-17 公开日期:2015-07-06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69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

  一、简政放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原则。
  1. 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章制度,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明细化。(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2.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市监察局,市各委办局)
  3. 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行为,只要法不禁止,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任何机关都不得加以干预和限制。(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4. 落实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权力名称、编码、运行流程、裁量基准的统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依法进行动态调整。(市政府办、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管办、市财政局)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5.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进一步理顺市以下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强化市和辖市(区)政府执行职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市政管理、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各委办局)
  6. 深化经济发达镇和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依法赋予其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提升其执行力和服务能力。(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管办)
  7.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加大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领域的机构职责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三)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8.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与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创业等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各类资质资格审批事项,深化工商注册登记改革。(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管办、市工商局)
  9. 着力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严格按照《常州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加大流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政管办)
  10. 推进行政许可中介机构改革,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现有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准入环节取消、下放的权力在监管环节形成中梗阻甚至变相收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政管办)
  (四)健全政务服务体系。
  11. 深入贯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健全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市、县、乡、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电子政务中心的“一办四中心”建设。(市政管办、市政府办,市各委办局)
  12. 将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产权交易等平台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形成一站式政务服务模式。(市政管办,市各委办局)
  13. 加快部门热线电话与“12345”政务热线的整合,形成以举报投诉、咨询服务为特色、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有效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市政管办,市各委办局)
  (五)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14. 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动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
  15. 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操作办法和监督评价机制,推动政府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各委办局)
  16. 落实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强化行业自律,健全登记审查、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息公开等制度。(市民政局)
  17. 明晰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逐步实现“政社互动”全覆盖。(市民政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二、创新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健全科学和民主立法。
  18. 待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要突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协调地位,充实政府立法力量。(市编办、市法制办)
  19. 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项目,科学论证并根据立法需求和急缓程度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20. 健全立法协商、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21. 完善立法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涉及重大决策或重要政策、部门间分歧较大或社会有争议的立法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市法制办、市维稳办,市各委办局)
  22. 探索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全面论证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七)突出重点领域立法。
  23.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24. 把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作为政府立法的出发点,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立法,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真正用到经济社会发展最迫切需要、最符合人民群众愿景的项目上,全力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25. 加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法治需求与政策研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和促进制度。(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各委办局)
  (八)完善立法机制。
  26.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27. 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28. 加快政府立法的转型,在完善实施性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自主性、创制性立法,在填补法规规章空白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着力解决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碍等问题。(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29. 改进和完善立法起草、民主协调立法机制,强化立法调研、听证、论证和绩效评价,建立立法听证场所,由点及面,结合文件清理,进一步深化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各委办局)
  (九)严格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30. 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必须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31.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制度,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登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32. 各级政府不得以办公室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严格控制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33. 未经登记确认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34. 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做到全程留痕、立卷归档。(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35. 建设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查询系统,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途径,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36. 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报制度,确保政府及部门制定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市法制办)
  37. 认真研究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司法建议,及时审查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38. 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三、完善机制,全面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十)严格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39.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细化和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个法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40. 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41.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42. 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听取政协意见,出台后向上一级政府报备。(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43.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备案等环节,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听证、论证、评估、审查报告格式化、规范化。(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44. 探索建立行政决策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市政府办、市经信委、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十一)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45. 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和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作用。(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各委办局)
  46. 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委员会、购买法律服务等形式,组织法律顾问围绕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要协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开展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提出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乡镇(街道)要从实际出发聘请法律顾问。(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各委办局)
  47.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各委办局)
  (十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和风险评估机制。
  48.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信息要及时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建立健全专家遴选机制,设立决策论证咨询专家库。(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49.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明确听证范围,健全听证程序、听证规则、听证代表遴选和听证意见反馈制度,加强听证会案例指导,提高听证质量和水平。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的意见,应将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和公布。(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50.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正确运用评估结果,在等级较高风险未排除或未降到可适程度前,暂缓讨论决定或不予讨论决定。(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维稳办,市各委办局)
  (十三)完善决策责任追究。
  51. 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52. 明晰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职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53.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各委办局)
  四、理顺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54.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重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比例,促进行政权力下放和执法力量下沉,充实一线和基层行政执法力量, 逐步提高执法部门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负责人比例。(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55. 推进市和辖区同一执法职责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网络空间、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推进区域综合执法;经济发达镇和中心镇,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行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法制机构和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56. 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快推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试点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各委办局)
  57.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强化城管执法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城管执法能力和水平。(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市编办)
  58. 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城管局)
  (十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59. 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市法制办、市编办,市各委办局)
  60. 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明确实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市法制办、市编办,市各委办局)
  61.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及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等行为。(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各委办局)
  62. 建立区域、领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增强打击违法行为合力。(市各委办局)
  63. 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常州市“两法衔接”相关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网上移送、受理、立案、监督,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各委办局)
  64. 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市各委办局)
  (十六)大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65.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为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对被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66. 规范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区分行政执法和执法辅助行为,强化日常管理。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等级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执法信息化,完善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加强现场执法能力和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管理,规范执法案卷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有据可查、有证可考。(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67. 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执法案例指导,推行说理执法、行政监督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指导和评析研讨活动,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疑难复杂及共性问题。(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68. 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和绩效考核制度。(市法制办、市编办,市各委办局)
  69. 依据《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探索实行不当干预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五、加强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十七)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70.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立体化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71. 大力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案件,健全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监督。(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72. 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群众监督渠道畅通有效;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网络监督,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市各委办局)
  (十八)强化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73. 健全部门内控机制,发挥内部审计等机构的作用,加强权力风险防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推进定期轮岗和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74. 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75.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行政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各委办局)
  76. 加强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构建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有机衔接的专门监督格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各委办局)
  (十九)严格行政问责。
  77. 构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细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程序。(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78. 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
  (二十)加强政务公开力度。
  79.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市政府办,市各委办局)
  80. 加强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市政府办,市政管办)
  81. 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着重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各委办局)
  82. 建设便民、高效的行政执法查询系统,增强执法透明度。(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83.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市政府办,市各委办局)
  84. 深入推进“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运行,逐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人财物管理等内部事项纳入网上运行系统,逐步将网上运行系统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市政府办,市政管办,市各委办局)
  85. 严格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发挥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的积极作用,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探索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监测和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市政府办,市各委办局)
  六、化解矛盾,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十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86. 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87.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各委办局)
  88. 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增强行政调解效力。(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89.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发展调解员队伍,重点做好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人事、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消费、物业等纠纷处理调解工作。完善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市司法局,市各委办局)
  90. 深入开展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推进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民事纠纷的职能。(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91. 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合理统筹行政复议资源。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在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92. 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根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需要配备、调剂、充实专职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市法制办、市编办,市各委办局)
  93. 建设高效便捷的行政复议为民服务中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94. 改善行政复议办案听证场所、装备和条件,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复议证据审查制度,充分运用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及时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各委办局)
  95. 健全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定期交流机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制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二十三)加速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96.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实践、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思路、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市各委办局)
  97.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社会治理制度,落实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98. 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发展、项目合作的原则,大力培育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市司法局)
  99. 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完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依法处理各类涉访违法行为,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构建“信、访、网、电”一体化、统一高效的群众诉求受理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评价、可跟踪、可督办。(市信访局,市各委办局)
  七、夯实基础,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根本保证
  (二十四)大力加强组织领导。
  100.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汇报。(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101. 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和指标体系,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档案制度。(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102. 落实《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政府及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把考核情况作为衡量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市法制办、市编办,市各委办局)
  (二十五)倾力提高法治思维。
  103. 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市各委办局)
  104. 落实政府拟任部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测试考察结果作为任职依据。(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105. 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增加法律法规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比重。(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106. 对新录用、调入或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加强法制机构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和培训工作。(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各委办局)
  (二十六)努力提升能力建设。
  107. 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市编办、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各委办局)
  108. 重点加强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保证法制机构规格、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保证法制机构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09. 强化基层法制队伍建设,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市法制办、市编办、市人社局)
  110. 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探索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大法制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各委办局)
  (二十七)全力强化环境营造。
  111. 完善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制度,推进政府及部门网站和刊物的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扩大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112.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提升“常州法治大讲堂”的品牌积聚效应,扩大影响力。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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