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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7-001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7〕287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7-12-22 公开日期:2017-12-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的具体内容
关于调整《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常建〔2017〕287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力倡导精益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及智能建造,引导和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建设工程施工特色做法,深入开展工程创优活动,不断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是常州地区建设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体结构方面的奖项,每年评审一次。轨道交通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原则上在每条线主体完工后评审一次。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可参加评审。

第三条评审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坚持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遵循创建申报、过程控制、现场核查、评审确定的程序,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获奖工程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40项(其中市区35项、武进区35项、新北区30项、溧阳市20项、金坛区20项),每年根据项目总量、质量水平、创优积极性等因素对获奖总量及各辖市(区)名额分配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设立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建管办主任、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建管中心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各辖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市区(钟楼、天宁)范围内市优质结构工程及全市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工作。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市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工作,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组织随机抽查。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以标段为申报单位。①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以上单体建筑或总建筑面积20000㎡以上群体建筑。②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以上或单跨24米以上单体工程,或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③住宅工程:建筑面积8000㎡以上单体或总建筑面积20000㎡以上小区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地下车站、地下区间、高架桥梁及车站、车辆段或停车场以标段为申报单位。

(三)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的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

(四)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项目。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申报,项目经理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创建申报,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申报表》(附表1);

(二)施工单位制定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通过的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目标和措施;

(三)施工许可证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创建申报资料及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创建申报项目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应进行评审申报,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照《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对基础、主体结构质量进行自评,并如实填写附表3-5,自评质量等级为优质的,项目经理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评审申报,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报表》(附表2);

(二)《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实体质量实测实量检查记录表》(附表3);

(三)《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附表4);

(四)《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综合检查表》(附表5);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构实体检测报告(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强度检验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三组,同一层梁、柱各抽一个构件为一组;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按规范规定);

(六)创优亮点总结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申报资料及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申报项目含多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分别进行评审申报。20层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可分段进行评审申报。现场核查前,主体结构工程应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并不得进行任何装饰。

未按规定进行创建申报及评审申报的项目不得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

第四章现场核查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创建申报项目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加强施工过程的服务指导,积极宣传推广建设工程特色做法,跟踪抽查、监督核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自评,发现有违反评审条件的情况及时报市优质结构评审办。

第十一条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评审申报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专家组应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业内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及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的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重点是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结构施工创优特色做法等。听取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结构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二)查阅申报项目工程质量行为及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点是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材料报验资料、工程验收记录及有关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档案资料等。

(三)现场核查结构工程的质量水平,包括观感、功能、内在质量等。凡专家组认为应检查的部位,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专家组现场核查过程中对创优亮点或存在问题应留存实体影像资料。

(四)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对现场核查情况详细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市优质结构工程:

(一)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主体结构工程未按图施工的或重大变更未审图的;

(三)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内容或项目有缺项、漏项或弄虚作假,不能反映工程真实质量的;

(四)主体结构工程主要材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五)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留置的或混凝土试块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砂浆试块强度复检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六)单桩承载力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Ⅰ类桩数量达不到所测桩数的80%,Ⅲ类桩的数量超过所测桩数的5%,出现Ⅳ类桩的以及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的压实系数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无检测试验报告的;

(七)地下防水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出现渗水现象或结构表面有湿渍、构件出现大于0.2mm的裂缝或每500㎡米裂缝数量超过1条的;

(八)钢结构一、二级焊缝未进行相关检测或检测不合格,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检测缺项或不合格的;

(九)结构施工特色做法少于6条的;

(十)住宅工程未执行交付样板房制度的;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

(十二)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三)因质量问题受到区级以上有关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优质结构工程每年集中评审前将本地区推荐市优质结构工程项目报市优质结构评审办,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汇总整理全市推荐项目形成汇总报告,上报常州市优质结构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市优质结构工程项目每年集中审核、评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或日常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项目存在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可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评审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荐项目获得评审委员会2/3以上票数的,方可认定为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经评议后确定拟表彰项目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六条市城乡建设局每年发文通报表彰,向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颁发获奖文件,并作为企业及项目经理创优业绩予以认定。市、辖市(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对已获奖工程,存在以下情况的,经核实后撤销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质量问题受到区级以上有关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因质量问题引发群体性投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纪律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参与、负责受理、检查、推荐、评审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凡因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等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核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是申报常州市“金龙杯”优质工程奖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市城乡建设局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颁发的与“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5下载

1.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申报表

2.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报表

3.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实体质量实测实量检查记录表

4.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5.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综合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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