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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调整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8-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8〕20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8-01-30 公开日期:2018-01-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调整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调整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调整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调整范围,有效控制政府投资规模

本通知适用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经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必须履行相应手续。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估算或概算:

(一)由于自然灾害、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必须调整的;

(二)因勘察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

(三)因国家、省、市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价格变化对估算、概算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确需调整的。

对于使用建设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估算及概算。项目概算调增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其他费用应考虑使用项目预备费解决。

二、加强程序监管,规范政府投资调增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超估算、概算审批管理规定,对于符合条件需调整项目估算、概算的,必须事先履行报批、审核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概算调整必须在项目主体施工结束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项目主体施工结束后,不再对项目概算进行调整。

(一)调整程序

1.项目在建议书报批阶段,增加估算超过原批准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须报请原批准机构审核同意。

2.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批阶段,项目总投资调增金额在10%及以内,且不超过5000万元的,增加投资由市财政性资金出资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市财政局征求资金安排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

3.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批阶段,项目总投资调增金额超过10%或5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申请材料,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请原批准机构审核同意。

4.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在主体施工结束前申请调整概算,项目总投资调增金额在10%以内且不超过5000万元的,报批程序同以上第2点;项目总投资调增金额超过10%或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稽察并出具报告,报请原批准机构审核同意。

5.最终调增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批准项目投资额的15%;调增金额确有必要超过15%的,应参照以上有关条款组织专家论证或项目稽察,报请原批准机构审核同意。

(二)申请调整估算、概算,且调增金额超过10%或5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的估算、概算调整书或估算、概算调整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调整原因分析、调整报告编制依据、技术经济指标、调整分析对比表等内容;

2.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市财政局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4.根据需要应提交的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意见;

5.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承诺。

三、严明纪律,强化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

(一)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中介审计等相关单位过失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复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将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二)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复的,将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市政府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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