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2年12月3日
常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苏省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根据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等预先做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包含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及委托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市局统一安排或组织的项目以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和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局成立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审计师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其他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并协调全市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综合处,法制综合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进行编制。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体现科学性、前瞻性、衔接性、可行性、创新性、开放性,服从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上级审计要求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采用文字和表格相结合的形式。
文字部分主要包括:指导思想、总体要求、项目名称、审计目标、重点内容、执行单位、实施时间、完成时间等。
表格部分主要包括:执行单位(部门)、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完成时间、审计报告时间等。
第七条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研究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提出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确定重点审计事项。
(二)各业务部门根据计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及要求,围绕重点审计事项,开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进一步调查审计需求,围绕拟审计事项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下年度审计项目立项建议,并填写《审计项目立项建议书》(见附表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法制综合处。
(三)法制综合处在评估审计需求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座谈、函询、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党政领导机关、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下级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四)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的业务部门应及时与组织部门沟通,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计划,并报送法制综合处。
(五)法制综合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以及各业务部门的立项建议,并结合项目调研情况,在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本着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的原则,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及审计方式,预编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并报请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六)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
审计项目计划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正式下发执行,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对同一单位只安排一次审计或审计调查;确实需要对同一单位实施不同审计项目的,可同时进点,同步实施。
第九条各辖市、区审计局应根据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各自的审计项目计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局法制综合处备案。
第十条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告之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确保按时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程序:
(一)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填写《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审批表》(见附表二),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
(二)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计划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审批通过后,交法制综合处备案。
(三)法制综合处于11月20日前汇总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情况,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
(四)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规定的进度实施审计项目,每季度填写《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动态跟踪表》(见附表三),分别于4月10日前、7月10日前、10月10日前和12月25日前将跟踪表报送法制综合处。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项目,应填写《审计项目计划延期完成申请表》(见附表四),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法制综合处备案。
第十五条法制综合处结合动态跟踪表及延期完成说明书等有关情况,每季度向计划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审计项目计划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法制综合处应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活动,对组织执行、实施效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并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提交综合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各辖市、区审计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局根据《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考核办法》对各辖市、区审计局及市局各业务处室进行指导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审计项目立项建议书
2.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审批表
3.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动态跟踪表
4.审计项目计划延期完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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