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金融局(办),市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常政办发〔2018〕13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作用,加强和规范信保基金管理,现将《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常政办发〔2018〕13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作用,加强和规范信保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保基金是市政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信保基金旨在通过加强政银保合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更好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增信作用,营造健康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地方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第三条 信保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在确保信保基金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保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并分散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下同)的风险,构建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信保基金三位一体的信用保证体系。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信保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照“1+N”的模式运作,整合设立一个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信保基金资金池,基金项下设立若干专项子基金,并视运作进度和实施效果分期实施或调整额度。
第五条 信保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存量。整合苏科贷、苏微贷、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急专项资金、文化产业风险补偿资金、领军人才小额贷款、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贷、创业担保贷、外贸贷、退税贷等原有子基金统一转入;
(二)安排增量。根据基金实施进度和成效,市财政在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增量资金,充实信保基金。
(三)向上争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充实做大信保基金规模;
(四)基金运行收益和存款利息等。
(五)辖市、区级风险资金。鼓励各辖市、区各类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加入市信保基金资金池,形成规模效应。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信保基金实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信保基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运作和管理,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信保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信保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信保基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向,审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协调解决信保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组织对新设方案评审,审定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审核基金补偿,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组织基金清算,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协调、监管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八条 市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普惠贷款业务的推进和管理。市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推荐,建立和动态调整企业名录库,受理相关合作业务补偿、核销申请,开展损失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开展合作业务绩效评价和监督,促进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主要职责:负责优化信贷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信贷效率。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规定开展独立审贷(审保、再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及时追偿、处置不良贷款。负责信保基金贷款从申请到审批、放贷的全过程实时在双创金融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企业贷款报表。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加强基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负责贷后跟踪管理、风险补偿和损失核查,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履行合作义务。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上季度的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应包括支持中小微企业情况,基金补偿、核销和运作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保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信保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四季度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基金预算,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基金项下各类业务运作情况、放大倍数和资金绩效统筹配置和确定下一年度各类专项业务规模和风险承担总额,市财政局据此统筹安排。受托管理机构在满足信保基金补偿流动性前提下,在基金存续期内对闲置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和管理,在依法合规和本金安全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二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应当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主要支持工业、农业、科技、文化和现代服务业等不同领域和行业。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信保基金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对象一般应符合“五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纳税和社保缴纳记录、有较好的信用记录。需符合其他要求的,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在实施意见或合作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十四条 信保基金原则上采用契约制,合作各方先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专项业务运作方式、支持对象、放大倍数,明确风险分担比例、补偿总额等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信保基金主要运用信贷风险补偿、转贷资金和投贷保联动等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适合我市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十六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要求银行信用贷款无抵押和担保条件,信用担保无反担保条件,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的除外。部分经合作银行审核认为确需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合法有效担保,但追加资产抵押和法人客户保证等担保措施的贷款,不超过全部贷款额度的30%。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必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运作方式主要包括:
(一)信贷风险补偿
主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担保(包括:担保或者保险,下同)等机构合作,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信用担保和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损失予以风险分担。
信用贷款补偿(政银合作模式)。基金、银行共担贷款风险,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为80%:20%。
信用担保补偿(政、银、担合作模式)。基金、银行、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为60%:20%:20%。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特定领域的专项贷款业务,经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合作条件、贷款额度、分担比例等可适当放宽,但信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不超过90%。
(二)投贷(保)联动基金
主要与银行、担保等机构合作,通过股权方式引导合作金融机构设立投贷(保)联动基金。信保基金与合作金融机构共担风险、共享股权收益,联动基金收益对冲在常银行信贷风险,担保获得的投资收益用于赔付补偿。
(三)应急转贷资金
主要与银行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化解贷款周转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运作模式
市政府已经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整合纳入信保基金范围,在合作期间相关业务仍按原办法执行,新设立或原业务到期新签订的专项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信保基金项下贷款必须全部在双创金融服务平台运行,不在线上实时运行的贷款发生损失,信保基金风险池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信保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视基金运作效果,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信保基金到期清算后,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金融机构经与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和专项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合作协议后正式作为合作机构。
第二十条 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银行
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高3个百分点。
新增贷款余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承诺风险补偿金额的10倍。
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最高利率一般不超过LPR加85个基点,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二)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
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团队、专职审批、专设流程、专门举措和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承诺执行优惠担保费率,费率一般不超过1.5%;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子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设子基金方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的要求提出,方案应明确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支持领域、运作方式和管理要求等。方案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后报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设立。同一行业或领域信保基金已经设立覆盖的,不重复设立。
子基金新增规模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由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订子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目的;
(二)支持的对象、范围;
(三)运作模式;
(四)子基金规模:
(五)风险分担比例;
(六)出险的标准;
(七)申报风险补偿的程序及资料;
(八)追偿主体、追偿及追偿所得的分配;
(九)补偿贷款的核销程序及资料;
(十)业务绩效评价和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与合作金融机构、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以上内容,不再制订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到期的,经绩效评估后效果较好,如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保留的,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请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信保基金办法进行调整;评估效果不明显的,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请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取消或整合。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发生损失时,由信保基金以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承担有限损失,对单个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补偿限额为该合作金融机构上年度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合作期内信保基金实际补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新增业务。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再行恢复基金业务。单个企业在信保基金项下所有银行贷款余额总和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信保基金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的50%时,受托管理机构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当单个银行的年度补偿总额达到其年度补偿限额时,受托管理机构中止与该银行合作开展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在查清原因、补偿比例回到预警线下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信保基金项下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或合作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进行催收,宽限期60天。超过60天仍无法收回,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并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获受理的,合作银行可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补偿申请书》和贷款追偿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受理等材料,提出补偿申请。
市业务主管部门收到《补偿申请书》等材料后,对该笔贷款进行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补偿的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补偿会审会,经会审会研究同意补偿的,按照基金合作协议或相关办法约定补偿比例核定补偿金额,不同意补偿的,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一)信用贷款补偿类。同意补偿的,由经办银行凭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补偿的决定文件、《补偿申请书》和贷款追偿方案等补偿材料,提请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承担比例从基金中向其划转。受托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银行划转。不同意补偿的,由银行自行处理。
(二)信用担保补偿类。同意补偿的,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先行补偿基金+担保部分义务,担保机构在补偿之前,必须与银行沟通落实贷款追偿主体和追偿方案。担保机构补偿结束后,凭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同意补偿的决定文件、《补偿申请书》和贷款追偿方案等补偿材料,提请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承担比例从基金中向其划转。受托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公司划转。不同意补偿的,由银行自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意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尽职,信保基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或开业未满一年的;
(二)贷款授信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三)贷款授信时,未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四)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五)不符合担保合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贷款用于非主业经营活动的,如房地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等;
(七)银行在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中未使用常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对借款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八)贷款放款后,未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的;
(九)贷款逾期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十)贷款企业为从事融资性服务的资金中介机构;
(十一)贷款全过程未在双创金融服务平台上实时运行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借款企业,如有违反信贷和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信保资金,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并要求借款企业归还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发生补偿的借款企业三年内不能再申报信保基金项下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不得将原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信保基金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信用档案,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常州市公共信用平台。加强对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审核,鼓励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保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信保基金合作业务的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运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对绩效达到预期目标,风控管理好、补偿率低的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合作规模;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预期目标,补偿率高的合作金融机构,减少合作规模,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四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允许信保基金出现年均10%以内的亏损;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或者造成基金累计亏损达到10%以上的,应暂停新增业务,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三十五条 信保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基金业务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实际业务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信保基金与国家、省合作开展相关业务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生的信保基金贷款业务,按照原有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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