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8.16”较大事故的发生,不但给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表明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理单位应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作为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监理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确定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检查要求、频率,并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建立检查台账。
二、监理单位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三级教育、培训,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及其监理工作的了解、学习,真正做到入脑、入心。监理行业协会可在业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举办相关内容的培训、讲座、观摩等活动。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巡查施工现场,在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重点严密检查深基坑支护、起重机械、高大支模、临时用电、脚手架体系等主要内容,并严格按要求做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复查整改情况。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屡次整改不到位,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举报。
四、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加强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尤其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强化对在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考勤工作,特别要加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在岗情况的考核工作,确保监理人员真正到岗履责。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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