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核验评价”),现通知如下:
一、核验评价对象
1. 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
二、核验评价管辖
按照属地原则,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核验评价。
三、核验评价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核验评价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1);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附件2);
(四)2023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2023年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五)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六)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2023年12月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七)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九)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3);
(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5)及相关佐证材料。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五、核验评价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核验评价材料。
六、核验评价流程
核验评价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一)劳务派遣单位登录“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在通知公告栏下载相关材料。
(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申报,各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线上申报请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四)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核验要求,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核验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当地人社部门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注明核验日期。
(五)经审核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通过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当地人社部门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并注明核验日期。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六)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许可。
(七)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4)“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人社部门按规定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七、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年度核验评价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加强协调沟通。要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布核验评价通知,明确承办部门、办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参加年度核验评价,切实做好劳务派遣年度核验评价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对核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组织对劳务派遣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特别要把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评价的单位作为抽查重点,并将抽查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三)做好统计上报。各地要切实按照劳务派遣年度核验评价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核验评价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工作,并于4月25日前将本地区核验评价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和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5.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6.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和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7.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联系电话及地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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