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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8年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8-0006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中医〔2018〕247号 发布机构: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2018-08-13 公开日期:2018-08-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8年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申报
常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8年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计局,委属各有关医院:

根据《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常卫中〔2013〕 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报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的医院,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自评,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要求。

二、拟申报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的专科(专病)必须是已开展多专业一体化服务工作,能够体现中医药综合诊疗优势。

三、为保证质量,每家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申报中心数不得超过3个。

四、辖市(区)医院申报材料应先由各辖市、区卫计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向我委申报;委属医院直接向我委申报。

五、请各申报单位将《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申报书》(一式3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装订成册)于2018年8月30日前报送市卫计委中医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稿内容,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全市通报。

七、其它事项按《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申报书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诊疗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促进专业融合,提高中医临床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临床诊疗中心是指设置在医疗机构内,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为识别名,以中医临床诊疗为主、中医特色突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中医临床诊疗中心应以中医优势专业(专科、专病)的诊治为主要业务范围,专科、专病名称应符合相关规范。命名规则为“行政区划名+专科(专病)+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临床研究)中心”。  

第四条 设置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的专业、专病目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修定。原则上同一专业(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在冠名行政区划内只设立一所,设立了专科诊疗中心的不再设立专病诊治中心。

第五条 市级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的审批,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并报省中医药局备案。

第六条 市级中医临床诊疗中心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二)申请中心专科、专病病床数≥60床,病床使用率达90%;

(三)申请中心专科、专病应为省级以上中医临床重点专科或重点学科。

(四)申请中心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市内具有最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本专业的疑难病例诊治和技术咨询,并能承担本专业的临床教学、技术人员培训任务。

(五)申请中心应以主办单位身份举办过全省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每年至少有2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近三年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六)申请中心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一定比例配备高、中、初级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临床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在市内为本专业的学术权威。

(七)专业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满足诊疗中心业务需要,并在市内处于领先水平。

(八)申请中心近三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七条 凡申报市级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填写《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委属单位直接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诊疗中心设置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合格的诊疗中心予以确认。如同一区域内多家医疗机构就同一专业提出设置申请的,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择优确认。

第九条 诊疗中心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中医特色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临床疗效,保持学术、技术水平在全市相应范围内的领先地位,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及全市相应范围内专科、专病建设的共同发展。

第十条 市级中医诊疗中心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同一专业有新申报的,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重新评定,择优确认。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已审批确认的诊疗中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诊疗中心资格。市级中医诊疗中心每年12月30日前须将本中心的工作情况向市卫计委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市级中医临床诊疗中心,如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医疗事故、违法执业或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文撤销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中医临床诊疗中心及中医医疗机构以“中心”命名的科室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随医疗机构校验同步审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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