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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织开展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期末评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4-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办〔2024〕6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4-01-29 公开日期:2024-01-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组织开展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期末评估工作
关于组织开展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期末评估工作的通知
常医保办〔2024〕6号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失能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待遇〔2021〕89号)等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2月内,无需参保人员申请,由医保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评估工作。根据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失能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时间,我市将自2024年2月下旬起,启动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期末评估工作,其中首轮期末评估高峰时间段将集中在2024年3月-6月。为平稳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

评估是落实待遇的前道环节,期末评估工作面广量大,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统筹安排期末评估工作计划,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管控,梳理解决工作流程中的堵点,做好期末评估与日常评估的工作衔接,确保高峰时间段评估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推进常态化期末评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统筹评估分配

按照市经办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各结算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人数情况,合理分配每月评估量,随机派单至评估机构,并适当向综合能力强的评估机构倾斜。为提高评估效率,针对居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可采取统一派单的形式,进行集中评估。

三、确保评估质量

市经办机构要统筹组织全市经办机构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业务的培训工作,统一评估经办标准和操作流程。各结算区经办机构要加强评估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夯实评估监督管理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成效,提高评估质量。

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特定评估专家要规范开展评估工作,认真遵守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操作指南,准确填写评估量表,确保评估结论真实有效。

四、做好待遇衔接

期末评估结论原则上于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当月作出,次月生效。如期末评估结论晚于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当月的,可继续享受原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对期末评估结论不符合继续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自期末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不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评估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等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的,及时停止相关待遇,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明确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的管理,指导经办机构有序开展评估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处理运行问题和突发情况,确保评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尤其要关注高峰时间段评估工作,关注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在期末评估过程中的实施情况,通过期末评估工作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再宣传再推广。各受托机构要做细做实各项评估受托业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保障期末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特定评估专家要依据据评估操作规范要求开展评期末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工作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实施期末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公开透明。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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