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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8-000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8〕147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8-12-11 公开日期:2018-12-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常安监〔2018〕147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

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1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资格管理

第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证破损或者遗失的,向局法制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法制办申请换(补)发行政执法证。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本部门、本系统、政府法制部门、党校、行政学院等举办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包括: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等。

第四条 参加教育培训和测试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六条 从事行政执法,必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用语文明。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二)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合法、全面收集证据,遵守证据适用规则;

(四)正确适用法律;

(五)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六)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的不正当利益;

(六)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七)损害公共利益;

(八)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局、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部门报经领导审批同意,暂停执法资格并报请发证机关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服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服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部门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同时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受到二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退休、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本单位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十二)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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