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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环境卫生综合厂飞灰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3-0007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13〕49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3-04-03 公开日期:2013-04-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提升我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性处理能力,原则同意常州市环境卫生综合厂飞灰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环境卫生综合厂飞灰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报批常州市环境卫生综合厂飞灰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常城管〔2013〕1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我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性处理能力,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常州市环境卫生综合厂飞灰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局下属市环境卫生综合厂负责实施。

    二、该工程在常州市环境卫生综合厂(武进区遥观镇湖港段21号)内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车间,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同步实施飞灰仓和稳定化药剂储罐改造及相关专用设备系统的安装等。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925万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四、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环评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建设方案,落实资金筹措,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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