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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教育局推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3-001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办〔2013〕31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3-07-03 公开日期:2013-07-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常州市教育局推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工作方式、基本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印发《常州市教育局推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全面加强教育依法行政,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根据《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31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关要求,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完善教育行政管理方式,丰富教育行政指导手段,推进教育法治建设,为争创让人民满意教育营造良好的教育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确保教育行政管理依法实施,创新监管模式,运用行政指导以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刚柔并济,规范教育行政指导行为,提升教育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教育行政服务学校、服务师生、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二)合理性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学校特色、层级特点和教育管理的需要,科学架构行政指导项目体系。
  (三)主动性原则。教育行政机关应更新管理理念,积极主动开展行政指导,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认真研究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行政指导项目和措施,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目的。
  (四)适当性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应当优先选择采取柔性管理方式,运用行政指导,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目的。但是,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条件不存在,不得为规避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实施行政指导。
  (五)公正性原则。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协商、双向互动、交换行政管理意见,以柔性的说理过程与行政相对人构成交互对话,最大程度引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接受与配合。在同等条件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
  (六)自愿性原则。教育行政指导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综合指导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管理目的。行政指导不得替代其他行政行为,不得仅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三、工作方式
  (一)教育行政指导形式
  教育行政部门各职能机构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特点和行政相对人的不同需求,分别采用行政提示、行政示范、行政辅导、行政引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见、重大案件回访、重大案件披露、行政公示等形式。
  1.项目辅导。教育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职能,对重大行政许可项目、学校新、改、扩建、学校布局调整、学区划分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开展重点辅导。
  2.行政提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所辖学校或单位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或违背法治精神和原则,但尚未侵害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权利的,可以书面形式予以提示,告知其违法情形和原因、可能导致的危害以及改进的建议、措施。
  3.行政辅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为学校或单位、教师、学生或有关人员实施的与本机关职能、业务相关的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提供业务咨询、操作培训、知识讲解、政策解读的活动。
  4.监管警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所辖学校、单位、教师、有关人员及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有轻微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或者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后果的,可采用行政告诫、警示等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明确告知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依法不予处罚或处理。
  5.重大案件走(回)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案件的学校、教师或其他主体,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走(回)访,及时了解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帮助解决。
  6.行政公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且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引导性参考。
  (二)教育行政指导步骤
  1.第一阶段(至7月底):学习动员、制定方案。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业务处室认真学习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业务特点,全面梳理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相关法律规范,明确工作流程,职责到人,建立健全开展行政指导的有关工作机制。
  2.第二阶段(8-10月底):分工实践,宣传实施。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行政指导工作内容,主动开展教育行政指导宣传活动,按照“事前重点指导、事中即时指导、事后回访指导”的工作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相关教育行政指导实践,逐步掌握行政指导的方式和方法,切实有效运用行政指导。
  3.第三阶段(11-12月底):总结经验,提高完善。各辖市、区对推行政行政指导的工作情况、成效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并收集整理行政指导典型案例。市教育局将对各地区推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深入开展。
  四、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为保障教育行政指导工作的顺利推行,市教育局将成立教育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教育行政指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地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帮助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指导的工作水平和整体效能。
  (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教育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管理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是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服务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可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1-2个行政指导典型项目先行试点。各业务处室要严密组织、系统推进,宣传推行教育行政指导的意义和先进经验。
  (三)联系实际,完善提高。各地、各处室要立足各自职能,联系工作实际,抓住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选准突破口,对指导的事项要适时、适地、适机地灵活实施,把行政指导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在实践中提高服务工作水平。注意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做到边学习、边探索、边实施、边完善,不断提高行政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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