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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索 引 号:014109445/2024-001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4-08-28 公开日期:2024-08-28 废止日期:2024-09-11
内容概述: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完善生活垃圾长效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规定,现将举行“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完善生活垃圾长效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规定,现将举行“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9月13日(周五)下午2:00

地点: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一楼星聚堂

二、听证人(3名)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志忠

常州市城管局副局长

  

常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三、听证会参加人

(一)消费者(12名)

洪浩铭

自由职业

张文华

社区党总支副书记

 

项目主管

 

物业工作人员

 

工程部副总

 

业务经理

黄纪成

律师

张嘉翔

处长

 

中级工程师

吴若芸

秘书长

汤伟钢

秘书长

徐成才

安保经理

   消费者候补人员(2名)

王岳兴

退休

莫铭莉

网络工程师

(二)经营者(1名)

何云飞

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三)其他利益相关方(2名)

查雷彬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史春华

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

(四)专家、学者(2名)

王艳丽

无锡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薛银刚

常州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常州市政协常委

(六)政府部门、社会组织(4名)

蒋志峰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四、听证会旁听人员(6名)

 殷晨峰

  男

  酒店行政经理

 蒋正强

  男

  工程师

 焦立英

  男

  财务人员

 李晓丹

  男

  网络工程师

 仲玲玲

  男

  社区党总支副书记

 朱明法

  男

  退休

五、听证方案要点

参照周边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主要内容

1.调整收费标准

(1)单位负担部分。本次不调整,仍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人数收取,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

(2)个人负担部分。由原按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其他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暂住人口等)每人每月3元,调整为:按户收取,标准为每户每月4元,税务部门拟委托当地城市供水机构代收。其中,独立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凭户口簿原件或当地街道(社区)证明前往当地城市供水机构各服务网点柜台办理申请确认,按原收费标准每人每月2元进行缴纳。

(3)餐饮业等产生垃圾比较集中的特殊行业。此类特殊行业的单位负担部分,除按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缴纳外,不再另行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2调整优惠措施

1)免收低收入群体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总工会、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福利机构等个人和单位,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2)对部分群体进行优惠。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调整主要影响

1.对单位和特殊行业的影响

单位:缴费金额不变,仍为按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缴纳。

特殊行业:除正常缴纳单位负担部分外,不再另行征收。

2.对居民家庭的影响

在职职工家庭如1户仅有1人在职的情形,每月增支1元;其他1户有2人在职及以上的情形,每月支出均为降低,且家庭中在职人数越多,每月支出降幅越大。离退休人员家庭如1户只有2人且均为离退休人员,每月支出不变;如1户只有1人且为离退休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申请确认,按每月2元缴纳,每月支出也不变。

(三)调整依据

1.政策依据

(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

(2)《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13号);

(3)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2.成本依据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以天宁区和钟楼区为样本点测算, 2019年至2021年三年城镇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的年平均成本为12885.83万元(不含前端收集成本),按三年平均年垃圾处理量488443吨计算,核定年平均单位定价成本为每吨263.81元。按常州市城管局提供的2021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总数1843417吨和《常州统计年鉴》市区城镇人口数357.32万人、户均人口数2.8人测算,市区户均垃圾处理成本为每户每月31.76元。

六、其他事项

以上公告,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委联系,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联系方式: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2422室),邮编:213022,电话:85683222,传真:85681075,电子邮箱:cfgsftkc@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附件:


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本监审组于2022年9月起,对常州市市区2019-2021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实施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监审项目

本次成本监审项目为常州市市区2019-2021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根据常州市城管局提供的《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常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含前端收集至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运场所的收运费用)。

城镇生活垃圾从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即转运环节)由区级环卫部门负责;无害化集中处理(即处置环节)由市环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城镇生活垃圾处置包括填埋和焚烧两种方式。

(二)监审对象基本情况

为客观反映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我们选择本市具有代表性的钟楼区、天宁区的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成本为样本点,以常州市天宁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天宁环卫处)、常州市钟楼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钟楼环卫处)和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管中心)三家单位为监审调查对象,多方了解垃圾处理现状并对相关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了调查审核,三家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1.天宁、钟楼环卫处为常州市区属事业单位,归集天宁、钟楼辖区内生活垃圾转运成本、中转站运营费用、区级环卫日常相关经费。2021年末,天宁、钟楼环卫处在职职工人数229人,其中在编职工人数125人,社会化用工人数104人。2021年单位资产总额20,989.98万元,负债总额1,184.48万元,净资产19,805.50万元。2019-2021年天宁、钟楼区生活垃圾处理量共计1,465,329.56吨。

2.环管中心是由原常州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填埋处置中心)、常州市环境环卫综合处置中心(以下简称焚烧处置中心)和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整合而成,负责夹山填埋场运营、飞灰填埋及渗滤液、污水处置、炉渣和飞灰的处理。2021年末环管中心职工人数115人,其中在编职工人数101人,社会化用工人数14人。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由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环管中心对焚烧量进行统计,常州市城市管理局根据统计数据与第三方进行费用结算。

二、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四)《江苏省价格条例》;

(五)《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

(六)《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七)常州市城管局及下属单位提供的《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八)垃圾处理成本上报资料。

三、监审情况

(一)监审程序

本监审组对垃圾处理成本上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在初审合格后会同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实地审核,并就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向被监审单位进行反馈和沟通,在认真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初审进行了修订完善,按程序形成了本报告。

(二)成本审核情况

本次钟楼区、天宁区申报2019-2021年城镇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置成本共计90,710.00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审核调减钟楼、天宁环卫处前端生活垃圾收集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并对填埋及焚烧处置中心职工工资薪酬按各区实际垃圾处理量进行分摊,2019-2021三年调减工资福利支出4,218.19万元。

2.审核调减垃圾清扫、分类等前端生活垃圾收集环节相关支出,对跨期支付的渗滤液处置费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了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将炉渣、飞灰、渗滤液及垃圾焚烧费按各行政区实际垃圾处理量进行分摊,2019-2021三年调减商品和服务支出42,931.71万元。

3.根据各行政区实际垃圾处理量对填埋和焚烧处置中心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进行审核分摊,2019-2021年调减商品和服务支出共计164.52万元。

4.审核调减钟楼、天宁环卫处办公楼及职工宿舍、清扫车辆、公厕、安全填埋场以及钟楼环卫处工程软件等前端收集及不直接相关设备折旧(摊销),并在此基础上对全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和焚烧服务相关的资产折旧(摊销)按各行政区实际垃圾处理量进行审核分摊,2019-2021三年调减资产折旧(摊销)4,606.37万元。

(三)总成本冲减项目

焚烧处置中心2019-2021三年出售炉渣废品收入共360.72万元,钟楼、天宁区按垃圾处理量分摊共计131.73万元全部用于冲减总成本。

四、监审结论

经审核:以天宁区及钟楼区为样本点测算,2019-2021年度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申报总成本90,710.00万元,核减总成本52,052.52万元,核定总成本38,657.48万元,三年垃圾处理量合计1,465,329.56 吨,核定单位定价成本263.81元/吨。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是根据被监审相关单位提供的成本资料做出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本监审机构及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本报告仅供价格决策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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