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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农委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5-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5〕10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生成日期:2015-01-21 公开日期:2015-01-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农委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市农委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常农发〔2015〕10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切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贯彻落实工作,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农业部决定在2015年1月份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现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一、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宣传月活动”。各地要加强对“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细化宣传要求,严格时间节点,要将“宣传月活动”开展到每一个乡镇、每一个村庄、每一个场户,确保辖区内的“宣传月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取得宣传实效。

    二、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各地在开展“宣传月活动”期间,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做好张贴挂图、发放宣传手册等面上的宣传工作,还要通过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题培训班、监管工作会议、组织官方兽医进场入户等形式,落实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

    三、把握重点,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各地在开展“宣传月活动”时,要准确把握重点,做到四个“相结合”:一是将宣传活动与推进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布局与建设工作相结合;二是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中做到规模养殖场与散养农户相结合,规范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三是推进畜禽养殖保险、逐步建立病死畜禽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相结合;四是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与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相结合。

    为做好宣传工作,市动监所下发了农业部统一印发的宣传挂图和手册,数量不足的,各地自行联系出版社购买。在“宣传月活动”期间,省农委将通过印发简报、发布网络信息等形式宣传各地好的做法与经验,各地要拓展工作方法,创新宣传形式,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2月13日前,各地要汇总报送“宣传月活动”情况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李荣杰,电话:81667978。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月21日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4〕6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切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立,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任务

    围绕《意见》贯彻落实,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抛弃病死畜禽和加工、出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处理病死畜禽的自觉性;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活动时间

    2015年1月。

    三、宣传重点

    (一)法律法规。包括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二)相关政策。包括《意见》、《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等。

    (三)有关工作成效和经验。各地贯彻《意见》精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做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等。

    四、活动形式

    (一)张贴挂图、印刷标语。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周边,县城、乡镇等街道、农村主干道,养殖场(小区)、农贸市场、屠宰场等场所张贴宣传挂图,刷写宣传标语,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编制材料、发放到户。宣传月活动期间,组织编制无害化处理明白纸、知识手册等,向养殖场、养殖专业村、散养户发放,确保无害化处理政策进场入户。

    (三)创新载体、媒体宣传。在当地报纸刊登专版宣传材料,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电台、电视台等制作访谈节目、无害化处理宣传短片,或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体手段进行宣传。

    (四)案例宣讲、咨询解答。结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围绕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典型违法案例,特别是近年来公安部门查办的刑事违法案件以及监管人员渎职案件,开展以案说法活动,现场宣讲相关案例,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咨询解答。

    (五)专题培训、强化教育。组织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培训,落实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从源头降低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组织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队伍进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组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宣传月活动;指定专人负责活动调度,了解掌握相关活动进展情况,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积极创新宣传载体,注重舆论引导,增强宣传效果。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运用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宣传的效果。要加强与本地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和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宣传月活动期间,要及时上报宣传信息,重点报送有特色的宣传信息和图片。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全面总结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做法,汇总本省宣传月活动情况(见附件2),于2015年3月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徐亭、张志远  

    联系电话:010-59191530、59191431 

    传   真:010-59191855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附件: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标语

          2.“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情况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标语

    1.病死畜禽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屠宰、不准食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依法治疫、科学治疫!

    3.依法处理病死畜禽,建设美好人居环境!

    4.病死畜禽处理好,我们家园更美好!

    5.病死畜禽不加工,病害肉类不买卖!

    6.严厉打击丢弃、出售、贩卖病死畜禽违法行为!

    7.养殖者是病死畜禽处理第一责任人!

    8.丢弃病死畜禽犯法,贩卖病死畜禽判刑!

    9.科学处置病死畜禽,守护人类美好家园!

    10.对病死畜禽共同监督,健康和谐人人受益!

附件2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情况    

张贴挂图

印刷标语

张贴宣传挂图数量

 

印刷宣传标语数量

 

编制材料

发放到户

组织发放材料次数

 

发放宣传材料数量

 

创新载体

媒体宣传

刊登报纸专版数量

 

电台、电视台宣传数量

 

案例宣讲

咨询解答

编制违法案例数量

 

案例宣讲次数

 

咨询解答次数

 

专题培训

强化教育

对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培训人次

 

对生产经营者培训人次

 

其他活动形式

 

 

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填报单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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