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6年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6-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金〔2016〕8号 常经信中改〔2016〕134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6-05-09 公开日期:2016-05-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6年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报对象、扶持政策及申报要求。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6年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经信局,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鼓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发挥增信保障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6〕1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6年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含外地在常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省级主管部门2015年度检查合格;

    2.2015年度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4.按市经信委、财政局要求,定期、及时、准确上报业务、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扶持政策

    (一)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奖励

    对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50万元;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100万元。以上奖励按照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的倍数分步兑现,具体为: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1倍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2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3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40%。

    (二)业务补贴

    1.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的业务补贴,为我市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按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1%的业务补贴。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5%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每笔担保业务分别归入相应担保业务类别,不重复计算。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在常分支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常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季均余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5‰的补贴(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5%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代偿补贴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小微、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风险代偿的,根据代偿金额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为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小微企业及“小转规”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风险代偿的,按同类业务的150%计算代偿金额,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代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本次申报业务时间段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

    (一)网上申报详见附件“企业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

    (二)申报2016年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请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

    2.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奖励,需提供验资报告。

    3.业务补贴,需提供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扫描件(将每份担保业务的相关扫描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并进行编号,文件夹编号要与担保明细表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拷入光盘或U盘)。

    4.代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通知书、银行出具的担保机构已代偿证明;

    (2)担保机构代付资金的银行凭证;

    (3)代偿业务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如企业部分还款)等复印件;

    (4)担保公司收取的代偿业务的担保费、客户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5)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材料;

    (6)代偿原因说明、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专项审计报告。

    6.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以上材料除注明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外,其他材料均采用书面申报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各辖区经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各申报机构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资格,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二)各担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报送到机构所在地经信部门,各辖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申报截至2016年5月30日前,逾期未报送申报材料,视同放弃处理。

    市经信委联系人:何敏,电话:85681230。

    市财政局联系人:张磊,电话:85681851。

    附件1-5(点击下载)

    1.______年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请表

    2.______年度担保业务明细表

    3.______年度担保代偿业务明细表

    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5.企业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