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区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5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对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换证审批权限
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517号)的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二、换证申请期限
我市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时间从2015年11月16日开始。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换证的,市行政审批窗口2016年5月1日起停止受理(一体化除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换证的,市行政审批窗口2016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一体化除外)。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换证的,市行政审批窗口2016年6月30日起停止受理(一体化除外)。
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在有效期内的一体化资质证书可以提前申请换证,2016年3月1日起对已过有效期的一体化证书不予换证。
三、换证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企业除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外,还应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2、溧阳市、金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处(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市局行政服务处”按照规定的权限核实后,上报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3、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后分批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后,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领取并发放新版资质证书。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申请换证的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2、注册在溧阳市、金坛区的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溧阳市、金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待省厅公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后,由溧阳市、金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予以发放。
3、注册在武进区、新北区的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武进区、新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汇总,报市局行政服务处。注册在钟楼区、天宁区的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应向市局行政服务处提出申请,由市局行政服务处负责初审、汇总后上报省厅,待省厅公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后,由市局行政服务处统一到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予以发放。武进区、新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局行政服务处领取本辖区企业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予以发放。注册在钟楼区、天宁区的企业直接至市局行政服务处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申请换证的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2、由各市辖区负责初审后,上报市局行政服务处审批。钟楼区、天宁区的企业直接报市局行政服务处审批;
3、市城乡建设局审批完成后分批公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由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局行政服务处集中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予以发放(注册在钟楼区、天宁区的企业直接至市局行政服务处领取)。
(四)已取得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后续管理等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363号)执行。企业同时具有同一审批部门许可的施工和一体化资质的,必须同时进行施工证书的换证工作,不再分批。一体化资质仍旧是先换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再换对应等级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四、工作要求
有关要求均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517号)贯彻执行。
1、换证结束后,由市局行政服务处负责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并上交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2、建筑业企业换证后,要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继续做好主要人员教育培训和信息采集工作,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3、各辖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市城乡建设局将适时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4、此前涉及换证工作的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3下载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517号)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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