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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4-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4〕61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4-07-11 公开日期:2014-07-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安监〔2014〕61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四个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416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711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突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石油库、储罐区、装卸区、危化品输送管道等重点区域。

    二、检查职责

    本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中,各级安监部门的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1、市安监部门负责抽查相关市属企业(7家),对辖区内安监部门开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暗访抽查每个辖市(区)12家企业。

    2、辖市(区)、镇(街道、开发区)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抽查,并接收所有相关企业自查情况报告和《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企业自查表》(附后)。

    各辖市(区)安监部门要抽查20%以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其中构成危险化学品一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必须全覆盖。暗访企业总数不得低于10家(武进、新北区不得低于20家)。

    各镇(街道、开发区)安监部门要抽查50%以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暗访企业总数不得低于被抽查企业数的20%

    3、各级安监部门要重点抽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或未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的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化工集中区外的企业、近2年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4、下级安监部门可一并参与检查上级安监部门抽查的企业,但不计入下级安监部门检查企业数量的统计范畴。各辖市(区)境内的高速公路加油站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点)列入辖市(区)安监部门抽查企业范围。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企业自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总局第64号令贯彻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落实有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及时修订并有效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是否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要求;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各类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完成整改或完善防范措施。

    2、汛期和夏季高温天气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针对汛期、高温季节的特点,是否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防高温、防雷电、防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对防雷电设施、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加强检查巡查,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保管、领用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控制系统的改造、运行和维护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完成监测监控系统改造;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检测、正常运行。

    4、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开展安全设计诊断情况。生产工艺装置是否经过正规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对存在设计缺陷的生产装置是否开展了设计复核和隐患整改。企业加装的环保治理装置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是否经过正规设计,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5、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风险防范和作业许可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是否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行直接作业前事故进行风险分析和检测、是否按规定完成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作业时是否有现场监护、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把承包商管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畴并严格监督。

    6、企业涉及可燃粉尘作业场所防火防爆和防尘措施制定、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关于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安监〔2014105号)要求,对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涉及可燃性粉尘的作业场所进行了全面排查;是否完善了粉尘作业场所通风、除尘、防爆等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是否修订了粉尘作业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对从业人员开展了防火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是否制订和完善针对粉尘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7、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隐患排查和治理完成情况。厂区外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

    8、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等单位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针对同行业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案例,是否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油罐超高、超低液位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二)各级安监部门重点检查抽查企业自查自纠完成情况、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其中,要把企业关于承包商的管理、涉及可燃粉尘作业场所防火防爆和防尘管理以及总局第64号令贯彻执行情况等作为必查内容。另外,各地在检查加油站(点)时还要检查其散装汽油灌桶作业的情况,防止使用非金属容器灌装汽油。

    (三)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督查的重点内容:

    1、是否及时将省、市专项行动方案文件要求传达至基层及所有相关企业;

    2、是否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和本方案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督查,督促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收集企业上报的《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企业自查表》和自查报告。

    3、是否及时总结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四、工作步骤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专项行动从20l46月中旬至9月底,具体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725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发动和督促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台账,并迅速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企业自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企业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监督,并于725日前报当地安监部门。

    (二)检查督查阶段(716日至815日)。各级安监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督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除市安委会于7月底组织7个综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综合督查外,市安监局将于7月中下旬开始对各地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相关企业进行暗访抽查。另外,省安监局也将于7月下旬组织明查暗访,并对“三个全覆盖”(即制订方案全覆盖、企业自查全覆盖、登记报备全覆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严防严控阶段(816日至831日)。紧紧盯住南京青奥会(816日至828日)这个关键阶段,强化意识,落实责任,牢牢把握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集中精力、毫不懈怠,始终保持严防、严查、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确保安全防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南京青奥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四)总结提升阶段(91日至915日)。各地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与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和本方案要求,第一时间把上级要求传达到基层及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督查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的责任、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并做到“三个全覆盖”。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将作为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之一。

    2、突出检查实效。各地要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采取“四不两直”、专家式、解剖式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隐患进行重点检查督查,不放过任何隐患和问题,确保检查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各辖市、区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并参与有关检查督查活动。对企业自查中上报的问题,要明确责任,督促企业和责任方迅速整改到位,抓好跟踪督办。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暂时无法消除的隐患,要督促其指定专人盯守,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企业生产运行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的、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坚持统筹兼顾。各辖市、区安监局要把专项行动与当前汛期和夏季高温安全监管工作以及近年来危化品安全监管主要目标和任务结合起来,坚持统筹兼顾,做到同步推进、同步抓好落实。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让企业法定代表人真正感受安全生产的强大压力,自警自省,主动作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研究制订长效措施,夯实安全生产监管基础,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在725日前将各地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完成情况、828日前将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见附件)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1、全市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企业自查表 
    2、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常安监〔2014〕6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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