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局、市局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3年12月10日
常州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依据《江苏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审计局和各辖市区审计局完成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的评选。
第三条 市审计局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市审计局可以对统一组织的重大专项审计项目进行单项评选,具体评选办法由市审计局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条 评选优秀审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现场核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审计局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审核。领导小组由市审计局局长任组长,法制综合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由法制综合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由参评单位直接实施,在评选的前一个年度内或跨年度实施完成出具审计报告,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政府投资跟踪审计项目按当年内出具完整审计报告为准。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按组织项目的处室作为申报单位。
第七条 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成果突出,揭露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涉嫌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线索以及体制机制制度问题;
(四)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整改的成效明显。
第八条 下列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计的;
(二)审计人员违反廉政、保密规定受到立案查处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审计应当查出而未查出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经审核或者有关部门调查严重不实的。
第九条 市审计局各处室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项目参加评选。与其他单位联合实施的审计项目,也可以进行申报。
第十条 各辖市区审计局在本地区优秀审计项目初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参评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评选办公室,包括:
(一)审计项目档案案卷;
(二)未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的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信息及其采用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等;
(三)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见附件);
(四)优秀审计项目推荐材料,重点介绍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方法、审计成果和影响等;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评选办公室收到各单位推荐的参评审计项目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评选办公室组织市审计局相关处室和各辖市区审计局的业务骨干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及其成员按照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评审,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评选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评审组按照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量化评分。评分采取百分制,其中审计成果和审计规范分别为60分和40分。
参评审计项目审计方式方法具有创新性、审计成果对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但不能在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中体现的,给予加分。具体评分标准和加分因素于每年评选前经领导小组确认后,随评选通知一并下发。
第十五条 评选办公室应当加强评审过程与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评选办公室应当向领导小组报告优秀审计项目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评选办公室对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优秀审计项目和表彰审计项目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全市审计机关每年评选出优秀审计项目和表彰审计项目若干个。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对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和表彰审计项目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从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二十条 各单位推荐参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问题严重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结果纳入各年度常州市审计机关综合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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