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6〕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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