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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2-0005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2〕178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2-08-23 公开日期:2012-08-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建〔2012〕178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证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年审注册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市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是本局机关或受委托执法机构正式在编在职在岗、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局人事、监察、法制机构中从事执法监督检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 局机关和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局机关和本单位的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证件的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前述培训。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办理申领,上报年审注册,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执法机构根据局政策法规处要求,在指定时限内将本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相关材料经初审,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局政策法规处;

    (二)局政策法规处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确认;

    (三)市政府法制办核发证件后,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领取证件;

    (四)各执法机构在局政策法规处指定的时限内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年审注册,未经年审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无故不参加年度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或在单位考核中不称职或不合格者不予报送年审。

    第十条 各执法机构应在市政府法制办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审注册相关材料,超过市政府法制办规定的办理时限,局政策法规处不再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被辞退、辞职、退休、重新换证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时,各执法机构应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局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上交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所在执法机构应及时报告局政策法规处,并在市级报刊上公告声明作废,书面申请补发。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报常州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二)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

    (八)其他应当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2年内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受到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的,由各执法机构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五条 局机关和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无证执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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