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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2-0019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2〕257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2-12-07 公开日期:2012-12-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范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2〕257号

各辖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关于规范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公安局

2012年12月7日

关于规范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有效、严厉地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决定:

    (一)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间3个月以上且数额人均3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多名职工劳动报酬总额达5万元以上,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由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跨区域犯罪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一致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移送。

    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帐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报批手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移送。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三条 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行为人支付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戒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八条 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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