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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0-6岁听力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以及肢体、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12-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2〕122号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2012-06-04 公开日期:2012-06-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0-6岁听力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以及肢体、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关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0-6岁听力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以及肢体、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更好地保障残疾参保人员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 4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0-6岁听力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以及肢体、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用对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0-6岁听力残疾儿童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康复项目

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0-6岁听力残疾儿童和肢体、视力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

三、定点机构

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实行定点管理,定点机构包括定点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定点机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推荐,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康复流程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医保卡、市民卡或医保证)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至本人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填写《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登记审批表》或《辅助器具适配登记审批表》,经市残联审批后转介至相应的定点机构。

2、定点机构对转介的对象进行评估后,在相应的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同时提供康复或辅助器具适配预算,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或适配辅助器具。

五、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可刷医保卡、市民卡或持医保证享受康复训练或适配辅助器具医保待遇,具体医保待遇标准附后(附件1、附件2)。

六、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康复训练费用或适配辅助器具费用中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定点机构结算费用时应提供相应结算清单,结算清单须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参保人员因市外转院(诊)和异地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康复训练费用或适配辅助器具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后,持相关凭证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报销。

七、医保管理

定点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良服务,不得拒收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对需康复训练或适配辅助器具参保人员应进行身份识别,防范冒名就医康复等欺诈行为发生。同时,要加强管理,完善基础台账等资料,对康复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八、医疗救助

对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康复训练费用或适配辅助器具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医疗救助相关规定予以救助,剩余部分由是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九、组织落实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实行应保尽保,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落实参保缴费补贴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残疾人参保登记、费用结算提供便捷服务;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所属专业机构优势,对康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批手续,做好残疾人管理服务和康复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本通知顺利实施。

十、其他事项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制定相应办法。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试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医保待遇标准

附件2: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医保待遇标准

2012年6月4日

附件1: 

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医保待遇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项目等级

自付

比例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

听力言语康复

0

按85%的比例补偿,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每年支付总额不超过2400元,支付年限不超过4年。

2

智力康复

0

按85%的比例补偿,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每年支付总额不超过2100元,支付年限不超过4年。

3

孤独症康复

0

按85%的比例补偿,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每年支付总额不超过2700元,支付年限不超过4年。

4

肢体康复

(包括脑瘫)

0

按85%的比例补偿,3岁前,每年支付总额不超过2700元;3岁以后,每年支付总额不超过135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3岁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附件2:    

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医保待遇标准

序号

项目

名称

计价单位

纳入医保范围内费用(元)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周期

1

小腿假肢

3000

1500

每四年可重新适配一次。

2

大腿假肢

6000

3000

每四年可重新适配一次。

3

矫形器

1000

500

限6岁及以下儿童,每年适配一次。

4

儿童助听器(双耳佩戴)

2600×2

1300×2

限6岁及以下儿童,每三年可重新适配一次。

5

电子耳蜗

植入体

3万元

15000

6

眼镜式助视器

200

100

每二年可重新适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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