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绿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43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生态绿城建设优秀工程项目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3日
附件
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绿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43号),为推进我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生态绿城建设优秀工程项目给予奖励。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绿城建设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引导激励为主,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了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城办”)负责日常工作,市财政局与市绿城办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环保局下达奖励资金的补助计划,并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二)负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绿城办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生态绿城建设年度考核办法,对各辖市(区)项目推进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生态绿城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建设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奖励的依据。
(二)受理各辖市(区)奖励资金申报,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提出奖励项目建议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环保局主要职责。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的补助计划。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按资金使用范围如实申报项目。
(二)确保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绿城相关项目。
(三)资金使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八条 奖励资金使用主要突出以“增核、扩绿、连网”等
生态绿城建设优秀工程项目为主,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态源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生态红线区域环境整治提升、生态功能保护提升、生态红线区周边防护林带等缓冲带建设等。
(二)郊野公园工程项目,包括保持和修复生态用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结合生态及文化资源建设娱乐性开敞空间等。
(三)城镇公园绿地工程项目,包括综合公园建设、城市公园建设、街旁绿地建设、生态驳岸建设等。
(四)生态廊道工程包括生态驳岸建设、生态廊道缓冲带、水质提升、通风廊道建设等。
(五)生态绿道工程项目,包括慢行步道建设、慢行自行车道建设、绿化缓冲区建设等。
(六)生态细胞创建项目,包括生态工业园、生态农业园、生态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生态系列创建等。
(七)花园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核心区花园城市建设工程、高架绿化提升及自衍花卉布置工程和花园单位(示范工程等。
(八)健康绿城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体育运动公园等。
第九条 奖励资金对符合使用范围的生态绿城建设优秀工程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对生态绿城建设辅助项目采取全额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辅助项目包括由市绿城办委托完成的生态绿城建设系列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等服务费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是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在年终考核结束后15日内向所在地绿城办申报,经所在地绿城办审核后向市绿城办推荐申报。市级项目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绿城办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必须全部满足下列条件:
(一)列入年度生态绿城建设目标任务书的项目或在生态绿城建设规划计划中的项目。
(二)已完成竣工验收、造价审计的项目。
(三)兼具较好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报《常州市生态绿城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
(三)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验收(阶段性)、工程造价审计等项目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由市绿城办根据“生态绿城建设年度督查考核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议及量化评分,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逐一评审。参评项目按生态绿城办督查考核评分、专家评审得分进行排序,结合公众满意度抽样调查完成择优筛选。评审工作在项目申报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市绿城办根据相关评审意见提出奖励项目建议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与拨付。奖励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补助计划。奖励资金的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绿城办要开展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加强对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管;市财政部门要开展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市财政部门组织市绿城办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次下达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环保局(市绿城办)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生态绿城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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