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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2-0006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综〔2022〕7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2-07-26 公开日期:2022-07-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的有关要求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的通知
常财综〔2022〕7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国家和省相关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执行情况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

二、核查内容

本次核查针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2017年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执行情况、2020年以来国家和省有关降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核查相关义务缴纳单位及其他单位。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2017年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1.收缴执行情况。各执收单位是否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辖市区财政局是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覆盖情况。相关单位(地区)填报2017-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执行情况报表(附件1)。

2.政策执行情况。各执收单位是否按法定权限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是否存在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情况;是否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等;是否存在国家、省规定权限之外,地方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缓征政策,实行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补政策等变相优惠政策;是否正确规范使用财政票据等(附件2)。

3.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各相关单位(地区)是否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示制度,是否将本部门的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

(二)2020年以来国家和省有关降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

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执收单位(地区)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取消、停征和免征,是否存在延迟执行行为;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是否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其他收费项目中是否夹带已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行为(附件3)。

三、核查方式及人员

核查采取全市所有收费单位自查、财政抽取部分单位开展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核查工作由市局综合处牵头、财政监督处指导,现场核查人员包括市局综合处、归口业务处室、辖市(区)财政综合条线人员和第三方专业人员,组长由财政部门人员担任。

四、核查程序及时间安排

核查时间20227月起至9月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自查阶段(727-88日)。全市所有收费单位开展自查,按核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形成纸质自查报告。市本级收费单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辖市(区)收费单位将自查报告报送辖市(区)财政局,由辖市(区)财政局汇总本地区自查情况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自查报告。

2.分析比对阶段(89-812日)。市财政局对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比对后,确定现场抽查地区和单位,并向被抽查单位(地区)送达通知书,被抽查单位(地区)应认真整理抽查收费基金项目相关的文件、台账、数据和资料。

3.现场核查阶段(815-826日)。市财政局成立核查小组,对抽查单位(地区)实施现场核查,并对核查情况出具核查材料(相关工作底稿)。

4.总结阶段(829日至916日)。对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最终形成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五、核查依据

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7年以来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20年以来国家和省各项取消、停征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等有关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是提升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围绕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根据核查要求逐项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反映情况。核查人员应熟悉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征管环节和关键风险点,确保核查质量。

(二)精心组织自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汇总2017年以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情况、2020年以来国家和省有关降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逐项审核到位。各相关单位(地区)于88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表(含电子版)报常州市财政局。同时各辖市(区)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

12017年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入分项目分地区分级次执行情况(金库报表);

22017年以来每年非税收入统计报告;

32020年以来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明细、清退明细、入库明细等情况;

4.最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公示情况、2020年以来国家和省降费减负政策公示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解缴情况调查表(附件4)。

(三)配合现场核查。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积极配合现场重点核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市财政局将抽调综合条线人员参与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被核查单位应在核查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小组要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四)强化问题整改。核查小组应如实反映核查发现的问题,牵头处室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督促被核查单位进行整改;各辖市区、各有关单位对核查发现的违规文件应及时清理,对核查发现违规收费的行为,应在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征管办法制订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征收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强化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核查取得实效。

联系人:莫雨璐;电话:85681833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执行情况表

22017年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按规征收情况表

32020年以来取消、停征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情况统计表

4.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解缴情况调查表

常州市财政局

20227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4.xls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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