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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14-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统发〔2014〕101号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14-12-23 公开日期:2014-12-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规范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现将《常州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统发〔2014〕101号

各辖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现将《常州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统计局

            2014年12月22日      



常州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及投资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外资项目管理、投资项目调研检查、数据评估评价等方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新开工项目入库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指当年开工,计划投资规模达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购置及房地产开发,下同)。

    第三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准入制,按照分级管理、先审核后入库的原则,各级统计机构现场核实新开工项目相关指标和上报依据,符合要求方能入库统计。

    第四条 市局负责亿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入库申报材料的审核、现场核查及审批;辖市区局负责 1亿元以下新开工项目入库申报材料的审核、现场核查及审批,其中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镇、街道统计机构进行。

    第五条  新开工项目入库申报材料包括: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购置设备情况);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③项目现场照片;④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⑤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⑥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⑨项目规划许可手续;⑩项目环评文件。单纯购置项目入库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

    第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对新开工项目入库申报材料妥善保存,备案至少2年。


    第三章 外资项目管理

    第七条 建立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项目数据库,做好新开工项目的入库管理,按月进行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项目的统计监测和综合数据资料的发布。

    第八条 根据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及时开展重点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项目推进进展情况调研及比对工作。

    第九条 定期开展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分析,客观反映外资实际到位情况与项目推进进度。


第四章 投资项目调研检查

    第十条 按季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研和抽查,通过对项目的实地调研检查,了解项目实际推进情况,推算实际进度与上报数据差异。

    第十一条 调研检查内容:①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许可手续、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②项目单位留存的统计报表数据与项目库中数据是否一致,与发票、收据等凭证是否相符;③实地调研施工现场,确认项目计划总投资和投资额实际数据与施工现场进度是否相符等。

    第十二条 项目调研检查差异率将作为各地工作考核和投资数据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数据评估与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评估与质量评价体系,按月对各辖市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增速进行评估核定,每半年对各辖市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协调性进行评价和反馈。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评估体系分内、外部共6个评估指标。外部评估指标及权重:建筑业营业税增速20、购置设备增值税抵扣增速20、银行中长期贷款增速10。内部评估指标及权重:亿元以上项目投资增速15、亿元以上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增速15、数据质量检查及协调性评估20。

计算方法:对各地3个外部评估指标和内部评估指标前2项,按照功效系数法计算分值(基础分值×[(本值-最低值)/(最高值-最低值)×40+60]/100),内部评估指标第3项根据日常投资项目现场查看、数据质量检查、协调性评估等综合因素考评打分,根据6项指标加总得分,对各地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进行排位,并以此为参考确定各地投资总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价体系分内、外部共16个评估指标。具体评估指标和计算办法参照《关于修订常州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常统发(2013)56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投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正式实施后统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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