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0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创业基地建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增强创业就业富民新动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基地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规定程序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能够提供场地保障、政策扶持、资源对接、孵化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和载体。
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阶段的不同,基地分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大学生创业载体(含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大学生创业苗圃)。
第三条 创业基地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注重实效、择优择强的原则进行认定。在常州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园区、软件园、科技园、农业产业园、电商产业园、小企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创业基地。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创业基地的认定管理、业务指导和数据汇总等工作。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基地的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综合评估两项。申报市级创业基地必须首先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并经综合评估得分达80分以上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予以择优认定。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主体资格。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具有创业孵化或企业管理服务的相应专业资质,可合法开展创业孵化业务。基地运营时间在申报当年6月底前满2年以上。
常州市范围内由同一家管理服务机构运营的2个及以上基地,视作一个基地进行申报认定,一般由基地总部所在地申报,数据以申报所在地的基地情况为准。
(二)场地设施。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应产权清晰或租赁手续完备,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2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基地应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能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网络等公用配套服务。其中:
1.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2.大学生创业载体:
(1)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2)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大学生创业苗圃: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三)孵化成效。在孵创业实体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基地内,在孵创业项目的创业实践和预孵化场地在本基地内且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在孵实体创业带动就业率平均达到1:3以上,且合法经营、用工规范。
1.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当年6月末在孵实体数不少于30家,当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5家。
鼓励培育面向返乡农民工或农民等特定群体的创业基地:申报当年6月末在孵创业实体数不少于20家,当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家。
2.大学生创业载体:
(1)大学生创业园:申报当年6月末在孵实体数不少于30家,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12家;当年新入驻实体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3家。
(2)大学生微型创业园:申报当年6月末在孵实体数不少于15家,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10家;当年新入驻实体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2家。
(3)大学生创业苗圃:申报当年6月末在孵创业项目数不少于15个,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12个。
(四)管理服务。基地应配备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能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事务代理、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申请扶持资金。
第七条 综合评估对照评估标准,围绕机构场所、运营管理、创业服务、孵化成效、工作创新等项目进行打分(评估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基地向所在地的辖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市属基地和在常院校创建的基地可直接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评估表》(附件1);
2.《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申报表》(附件2);
3.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建设运营情况报告(根据附件1逐条阐述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4.《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在孵实体(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5.《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
6.《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管理人员名册》(附件5);
7.《市级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
(二)审核。辖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辖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认定条件以及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
(三)认定。复核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市级创业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条 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创业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措施,及时掌握基地建设和运营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对市级创业基地的动态管理制度,对认定满1年及以上的基地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年度绩效评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内容包括创业孵化成效、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创业融资服务、创业氛围营造、服务模式创新以及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创业服务工作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奖补基地创业服务补贴、推荐省级创业示范基地以及责令限期整改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基地信息变更。基地若发生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位置、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携带相关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运营管理协议以及孵化情况等相关材料,向所在辖市、区公共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辖市、区公共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三条 基地的退出。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市级创业基地称号,予以退出基地范围:
(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年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基地主动退出市级创业基地的;
(三)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或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未及时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拒不报送相关业务报表、管理资料和工作信息3次以上的;
(五)各辖市、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基地不再运营,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在绩效评价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由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退出申请。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基地创建补贴。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载体给予一次性创建补贴,具体标准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20万元;市级大学生微型创业园15万元;市级大学生创业苗圃1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未获得相应国家级补助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基地服务补贴。对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预算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基地内在孵项目参加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并被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或在孵项目(创业者)参加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并获得相应奖项的,分别按每个项目(创业者)1000-6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第十七条 创业项目孵化成功补贴。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1年及以上的创业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项目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创业项目孵化成功补贴。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基地建设有关的支出,包括场地装修、设备购置、环境建设、运行维护、主题活动等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是指在常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校生(含休学创业的大学生)、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毕业五年内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港、澳、台青年大学生(18-35周岁)。
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大学生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须由大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
毕业五年内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职、技院校毕业生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基地可申请的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和入驻基地对象可申请的创业租金补贴,自基地认定当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9〕31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评估表》
2.《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申报表》
3.《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在孵实体(项目)基本情况表》
4.《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5.《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管理人员名册》
6.《市级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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