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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2-0019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2〕357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2-10-10 公开日期:2012-10-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快建设我市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当前服务业发展形势,决定组织2012年度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

    

各辖区发改(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我市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财企〔2010〕55号),并结合当前服务业发展形势,决定组织2012年度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服务业公共平台项目。

    2、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和行业重点项目(包括510行动计划项目),重点扶持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商贸流通及符合省、市服务业规划的新兴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等。

    3、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和市级物流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建设项目。

    4、常州市智慧旅游景区示范区建设项目。

    5、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6、市级政府牵头组织的服务业重大活动。

    7、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符合全市规划要求的行业或区域服务业发展规划。

    8、服务业重点课题研究包括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

    9、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二、申报条件

    1、在常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2、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或其他专项规划;

    3、具备管理和技术创新、符合现代服务业基本特征;

    4、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当年投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市级重点市场当年投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5、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年度实施的项目,且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开工建设。

    6、上述申报范围内涉及的服务业项目、规划、平台、活动、课题、人才培训以及相关服务业政策兑现。

    7、项目未申报省及市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需有项目法人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对同一项目未申报其它财政资金的承诺)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市发改委网站下载)。

    2、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及实施进度、申请补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申报规划、活动、课题、培训等其它专项资金补贴以及相关政策兑现除外)

    3、附件材料。申报项目扶持资金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效批准文件;申报其它专项资金补贴以及相关政策兑现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证明材料。

    4、项目其它佐证材料。

    5、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四、申报组织工作

    1、辖区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由辖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集中上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后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2、市属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后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3、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4、联系人:沈立峰,联系电话:85681089,85681090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筛选工作,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按时上报。

 

    附件:2012年度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2012年度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建设地址


项目建设

内容和规模

(或专项

内容)


投资总额

与构成


建设年限


本年度项目

进展情况


本年度投资

计划及构成


申请资金额度

  

上报单位意见



区发改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市有关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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