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处室: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应诉处提出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决定,召开局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议集体讨论。
(一) 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 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 拟作出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行政行为违法、限期履行等纠错性处理决定的案件;
(四) 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 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 涉及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请示案件;
(七)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以上情形之外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应诉处在分管领导召集下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参加局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议的成员包括:局领导、相关处室处长、案件承办人和协办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案件经局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或需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应诉处应当在调查、听证后,将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再次召开局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议。
第五条 局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议,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形成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包括:案件基本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承办人意见、行政复议应诉处拟处理意见等,并由案件承办人进行汇报,行政复议应诉处汇报拟处理意见,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纪要)。
第六条 局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名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讨论结束后,讨论记录由所有参加人核对并签名。讨论记录作为案件副卷存档。
第七条 局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议讨论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应作为处理案件的结论;意见不一致的,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第八条 参加局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议集体讨论的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个人、单位泄露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
第九条 案件需要局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议讨论的,行政复议应诉处应于案件办理期限届满20日前,向分管领导提出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复印分送与会人员,并由局办公室安排会议。
第十条 需提请市政府决定集体讨论的案件,行政复议应诉处应在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草拟会议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以市司法局的名义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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