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保障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条件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标准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并发疾病医疗费。因生育并发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和产褥感染。
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贴。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参保人员发生的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符合规定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并发疾病的医疗费,符合规定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三、办理流程
产前检查费由参保人员实施流(引)产手术或分娩住院后,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联系单、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住院分娩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并发疾病医疗费由参保人员直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或居住异地,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及产前检查费,凭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联系单、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四、医保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参照职工生育保险执行。
五、费用结算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除外)刷卡实时结算。其中,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参照职工生育保险结算办法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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