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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014109859/2024-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4〕1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资规局、人民银行常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管局常州分局
生成日期:2024-01-03 公开日期:2024-01-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辖市(区)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组织部、农业农村工作局执行。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组织部、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探索建立集体收入增长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绩效报酬挂钩机制,切实激发经营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热情,持续增强做大做强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2〕46号)、《全市党建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双百”行动计划》(常组通〔2022〕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激励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激励机制,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制度规定,有利于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集体利益。实施激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实施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

二、明确范围和对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一般选择在经营性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对经营性收入增长明显、完成既定目标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激励,同时兼顾集体债权债务和集体收益情况。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激励负面清单,一般收入较少且收不抵支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混乱、存在财务造假的村,不得开展激励。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党建引领“双百”攻坚行动村优先纳入激励范围。激励对象必须是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开展经营管理的人员,如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干部或其他全职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三、规范财务核算

按照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采取权责发生制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如实反映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集体经营性收入范围,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各集体经济组织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加强集体资产的监管。

四、明确激励标准

实施激励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财政资金,也可以是集体资金。对于来源为集体的资金,可以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并且要考虑成员分红及福利情况。

五、完善激励程序

1.制定激励方案。各镇(街道)是本地区开展集体经济激励工作的主体。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镇(街道)的安排,做好激励方案的制定。激励方案要明确实施年限,并合理设定相应的目标。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方案属于重大财务决策事项范围,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执行。方案制定后,经村级申请、镇(街道)审核后实施。

2.规范奖金发放。对于实现激励目标的村,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并经审计后,根据激励方案落实有关奖励措施。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由实施单位做好资金的发放;属于集体资金的,按照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发放,严禁增加村集体非经营性债务。

3.做好备案管理。各实施单位要做好激励方案、会计报告、奖励发放等材料的备案管理。

六、强化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激励机制的实施要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对集体经济激励工作的业务指导。要强化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激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本指导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委组织部解释。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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