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3-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综〔2013〕16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3-05-02 公开日期:2013-05-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财政部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综〔2013〕1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见附件2)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1),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公布的2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4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0项)。所公布2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财综〔2013〕3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三、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点击下载)

         2.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点击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4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