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大德纺织有限公司:
为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常政发〔2004〕192号)和《关于委托市环境保护局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的通知》(常政发〔1998〕129号)等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要求你公司最迟于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YLL1400KW型燃煤有机载热体加热炉清洁能源改造或进行拆除。
请你公司于4月15日前上报治理改造计划,并于每月20日前向我局上报改造进度。治理改造工作完成后及时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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