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6〕43号)和常州市市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主体和职责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开内容
本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等。
(二)部门预决算表。部门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功能科目)、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经济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功能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经济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功能科目)、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表、政府采购支出表。
(三)部门预决算情况说明。对部门预决算表进行详细的说明。
(四)名词解释。对本部门预决算公开中使用的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五)政府采购信息。部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除在部门预决算中公开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外,其他公开要求应按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0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资产信息。车辆信息、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信息。
第五条 公开方式
部门预决算信息应实行“双公开”,即在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和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上同步公开,并保持数据一致(政府采购信息也可在相关政府采购网站公开)。
第六条 公开时间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同级人大批准(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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