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常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常发〔2014〕17号)及《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常办发〔2013〕57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局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严格标准、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部门对口接待。重要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经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开展接待活动。
第五条 发生公务接待活动,各部门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公函,明确来访事由、行程和人员。负责接待的部门应填写《公务接待单》,与公函一并报办公室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六条 负责接待的部门须按派出单位要求安排接待,填写的《公务接待单》须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
第七条 办公室按本规定要求对《公务接待单》进行审核,签章确认,并协助预订酒店等。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饭店或公务活动地点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只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用车应遵循我局公务车使用规定。出行活动应当合理安排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局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循我市统一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负责将结算发票和接待支出相关票据、清单收集齐全,制成报销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签。办公室依据公函、《公务接待单》、报销清单按规定程序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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