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城管(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创新园林绿化领域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模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常州市工程项目信用分级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园林绿化领域推行建设项目“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市政公用报装服务中涉及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等三类行政许可事项推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建立以信用分类分级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新模式,加快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目标。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申请人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二、办理要求及程序
审批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改革一体化平台上办理容缺审批业务。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开始计算审批时间,容缺审批出具正式审批文件或者初审意见后即作挂起处理,补齐容缺材料或者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后予以办结。
主审材料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见附件)。
三、基本规定
(一)本通知所述容缺审批事项,对符合容缺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容缺审批专用章”。申请人应当于作出许可决定前补齐容缺材料,未补齐容缺材料和未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处置绿化。
(二)审批部门对补齐的容缺材料审查后,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初审意见应当作废,并按照该事项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以下情形不适用“容缺审批+承诺制”审批,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1.申请人未取得许可已擅自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
2.申请人因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占用绿地被处罚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和分工任务,落实“容缺审批+承诺制”审批措施。通过工程项目改革审批系统线上线下统一入口,做到数据真实有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审批资料的查疑、审核。园林绿化许可事项依法划转或相对集中的辖市、区,由所在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调审批机关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加大监督管理。要建立批后核查台账,加大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审批改革执行效果。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被处罚的,将企业和有关人员处罚结果通过“信用常州”网站向社会公布,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附件:常州市城管局“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模式事项材料清单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常州市城管局“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模式事项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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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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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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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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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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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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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供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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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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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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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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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
性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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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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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要求需要永久性占用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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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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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占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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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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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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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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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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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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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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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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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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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批文或同级及以上政府批复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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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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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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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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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具备补偿条件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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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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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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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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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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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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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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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城市树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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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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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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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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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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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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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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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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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其他部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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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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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
城市绿化
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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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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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
需要临时占用
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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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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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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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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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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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和公安交通部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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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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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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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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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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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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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批文或同级及以上政府批复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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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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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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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权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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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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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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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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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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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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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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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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