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09/2015-0005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5〕257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5-09-28 公开日期:2015-09-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全面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意见的具体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常建〔2015〕257号

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区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落实住建部有关“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精神,解决当前施工承发包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承发包各方主体权利和责任,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发包行为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房屋建筑工程发包全面实行施工总承包,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依法招标的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次招标的除外),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严禁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总承包范围内的普通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幕墙等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在设计文件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且该部分概算价占工程总价20%以上的,可以作为暂估价项目列入施工总承包二次招标范围。不超过工程总价20%的精装修、智能化、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以及空调、电梯等有特殊要求的大宗材料设备,也可以作为暂估价项目进行二次招标。

    其它不超过工程总价20%的各类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等应在总承包招标时纳入招标范围进行竞价,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招标文件中不得另行设定暂估价。

    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结束后,对于作为暂估价项目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等应及时进行二次招标,招标方式与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二次招标的同一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不得另行再次划分标段。暂估价项目名称、概算价及招标方式须在总包招标文件中明确。二次招标的所有内容须纳入总承包管理,并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

    各类暂估价项目二次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为总承包单位或原发包方与总承包单位双方联合,但需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若确定二次招标的招标人为总承包方,原发包方应作为二次招标的文件审核人和合同见证方,双方在二次招标时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费用等事项,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或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时予以明确。总承包方作为二次招标发包人或发包人之一,不得参与二次招标的投标活动。若二次招标的招标人为原发包方与总承包单位双方联合,在总承包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二次招标后,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二次招投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应与总承包招标相同。

    原发包方应根据省、市及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总承包方在工程实际总承包管理中应尽的职责、义务和承担的配合管理内容,公平合理确定总承包方服务、配合、管理费用,并在总承包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该费用由原发包方支付。在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保险费、工程担保、招标代理等费用应扣除暂估价项目概算价后计算。

    二、规范总承包行为

    单位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负总责,并对二次招标的专业工程负连带责任。总承包方不得进行各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总承包方在原发包方相关费用已拨付到位的情况下,须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同比例足额支付二次招标的各类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等工程款项,不得恶意拖延克扣。总承包方不得向分包单位重复收取配合费、管理费或其他无依据的各类费用,一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施工活动组织协调管理,并配备具有与承包工程类别、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且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不得临时外借或外聘。

    总承包方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实行)》(建质〔2014〕123号)文件精神,全面认真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现场实际负责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需与中标项目经理一致,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制考核,确保到岗履责。项目经理须按有关规定承接第二个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项目经理所在企业的信用分挂钩。

    总承包方应认真做好二次招标的发包工作。须在原发包人的统筹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总承包招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责任,在二次招标发包方案经原发包方审核后,认真负责做好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的二次招标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造价等。总承包范围内不需进行二次招标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等,由总承包方自行组织实施,优先选择信用分高的专业承包单位和质量符合标准的材料设备供应商。

    三、规范施工分包行为

    分包工程的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或劳务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分包工程的承包方必须与总承包方签订总分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接受总承包方管理,配合总承包方做好现场的施工管理工作。分包方不得进行各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

    专业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组织协调管理。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数量要求及相关责任与总承包单位相同。

    专业分包方按照总分包协议,对总承包方负责。专业分包方施工前应向总承包方报送专业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关键管理岗位人员等资料,由总承包方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分包方负责所承担专业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管理,并接受总承包方的检查、验收等。

    四、规范劳务分包行为

    实行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将劳务分包作业发包给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任务,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其所承担工程的施工管理负总责,应配备管理人员对工程的劳务作业进行组织协调,并按照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方可从事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从业人员和用工情况负监管责任;对因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引发工资拖欠等问题,在应支付劳务工资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做好劳动力组织安排及调配,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将进场劳务人员的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报送劳务发包单位并录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做好劳务纠纷调处,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按照《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直接发包工程的总分包管理、劳务管理等按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