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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广新系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79/2018-0009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文广新委〔2018〕69号 发布机构:市文广新局
生成日期:2018-12-04 公开日期:2018-12-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广新系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广新系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基层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文广新系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常州市文广新系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切实加大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广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谈心谈话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1.对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由局党委书记、局长进行;

2.对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由局党委书记、局长进行,也可由分管局领导进行;

3.对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基层单位其他干部谈心谈话由分管局领导进行,也可以由本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

4.科级以下(含科员)干部谈心谈话由本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

(二)局党委书记、局长对谈心谈话工作负总责,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谈心谈话工作负分管责任,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谈心谈话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全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同时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谈心谈话的种类

(一)按谈心谈话的内容分为:

1.日常谈话;

2.警示谈话。

(二)按谈话对象人数分为:

1.集体谈话;

2.个别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程序和内容

(一)日常谈话

1.平时谈话

平时谈话可随时进行,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谈话内容:平时谈话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为主,重在解决问题,汇报思想。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平时谈话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2.任前、岗前谈话

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入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外派挂职锻炼、基层帮扶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要进行岗前谈话。

(1)谈话内容: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二)警示谈话

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了轻微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警示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可能会出现腐败情况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以注意,避免更大错误发生;向谈话对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1)不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较集中的;

(2)对下属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执行政治纪律、财经纪律不够严格,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的;

(4)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5%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考核存在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谈话前要列出内容清单。

(二)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共同签字确认。

(五)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由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六)谈话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谈话应定期进行,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原则上各级党组织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开展1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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