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117号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840/2020-000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2020-12-31 公开日期:2020-12-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117号的答复
关于对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117号的答复


王建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止制造业环境污染管控办法一刀切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以来,受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严峻。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举全市之力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特别是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我们采取了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实现了污染过程的“缩时削峰”。但是,管控措施一定程度上也对工业企业和建设工地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们在此深表歉意。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依据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最新修订版《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号)要求,当预测到某地区未来空气质量达到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将提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地区都应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也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市在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预警通知后,将会发布我市的预警通知,并按照省及部门要求,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积极推进重污染天气企业停限产豁免

    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对钢铁、水泥、铸造等31个行业按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分别明确提出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即停限产)要求。同时,对其中的钢铁、焦化、玻璃、石化等15个行业明确了绩效分级指标,具体为:根据企业环保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按照A、B、C三个等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管控,其中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实施豁免,B级企业在预警期间可减少停限产比例。

    2019年10月,省大气办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要求除生态环境部规定的15个行业,按照A、B、C三个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外,其他行业企业可以在满足3项基本条件,并且达到其他8项条件任意1项时实施豁免。

    为体现环保信任保护,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提高企业治污水平,避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刀切”。我市一方面根据上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我市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清单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达到豁免条件的实施豁免管理。另一方面,我市结合本地在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的意见(试行)》,对亩均效益、技术装备等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远低于国家标准的绿色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再度适当降低停限产比例。这一举措,进一步鼓励了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减少污染排放,收到了良好效果。

    2019年,我市先后共分3批豁免工业企业94家,建设工地87家、交通工地10家、水利工地54家。2020年4月,我市再次公示了2020年第一批重污染天气管控豁免企业共计114家工业企业,其中溧阳17家、金坛14家、武进5家、新北10家、天宁15家、钟楼32家、经开21家。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了更好实施精准管控,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时参考您提出的《关于防治制造业环境污染管控办法“一刀切”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严格落实预警启动和解除条件

    严格对照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预警条件时,或收到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我市将立即组织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管控,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同时,当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及时解除预警管控,尽量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对企业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及时为工业企业收集和传递有价值的环保管理政策信息。联合工信部门,邀请第三方研究机构,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针对不同企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帮助企业早日达到或满足豁免条件。

    (三)进一步强化精准管理执法

    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试行)》(苏环办〔2018〕527号),继续按照申报、审核、公示等规定程序确定环保信任企业。同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环保信任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提高“放管服”水平,并给予其他政策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引领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组织骨干力量对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业务培训。持续开展“百名环保干部走进千家企业”、“企业接待日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对接活动,在大力宣传环保政策的同时,倾听企业环保诉求,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不断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尊敬的王建新代表,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坚决保护合法合规企业的权益,严格禁止“一刀切”,积极探索精准管控、分类施策新措施,今后希望继续多提宝贵建议,我们将虚心接受并认真加以改进。

    以上答复意见供参考,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与支持!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此件不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