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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4-0003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基妇〔2014〕266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2014-12-18 公开日期:2014-12-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
常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的通知
常卫基妇〔2014〕266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保健单位:

    2004年,市卫生局为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统一刻制和配发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近年来,出现部分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部分签发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许可权限调整等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印章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分为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两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卫生局负责直属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刻制;各辖市、区卫生局负责区域内所管辖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刻制。各地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

    二、严格出生医学证明印章领取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刻制并配发给签发机构使用。签发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出现新增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损毁等情况,签发机构应当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同时上交原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印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报备制度

    辖市、区卫生局对新刻制或收回的出生医学证明印章,要做好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并将新刻制或收回的印模式样及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市卫生局备案。

    四、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

    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使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

    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情况检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对所管辖的签发机构专用章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签发机构,及时收回专用章;对签发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为其刻制新专用章,并收回原专用章;对签发机构未按规定印章规格和式样自行刻制的,要进行更换,并收回自行刻制的专用章。2004年市卫生局统一下发的专用章,无需变更的可继续使用。经全面检查整改后,以辖市、区为单位,由卫生局填写辖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辖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专用章备案表(见附件2),市卫生局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件3),并于12月28日前将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市卫生局基妇处,辖市、区卫生局同时向辖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抄送一份备案。各地对新刻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统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启用。

    常州市卫生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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