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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6-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会〔2016〕1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6-02-01 公开日期:2016-02-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4月30日前,向所属财政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代理记账工作情况总结;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3.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证明;4.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5.代理记账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6号)等文件规定,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4月30日前,向所属财政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代理记账工作情况总结;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3.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4.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代理记账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布置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宜,并对收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做好整改后的复查工作。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材料的分析汇总,并于5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总结(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等)、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在报备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局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和选择。

    附件1-2(点击下载)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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