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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10243/2013-000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3〕45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3-05-29 公开日期:2013-06-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意见
常安监〔2013〕45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的管理,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依据《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场核查的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现场核查的组织实施
    (一)现场核查的范围
    实施机关应对申请单位依法进行现场核查,但是,下列情形可以不组织现场核查:
    (1)变更企业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企业类型的;
    (4)纯批发变更租赁方式的;
    (5)纯批发变更许可范围的;
    (6)路名或门牌改变,但实际经营地址没有变化的;
    (7)其它认为可以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
    (二)现场核查的时限
    按照全市压缩行政许可时限的承诺,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件时限调整为12个工作日。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流程分解,现场核查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核查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许可流程在承诺办件期限内完成。
    (三)不计算许可期限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了“挂起”功能。所谓“挂起”是指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且需要企业一定时间整改的情形时,启动该功能后,就可使许可审查流程进入暂停状态。从“挂起”之日到解除“挂起”之间的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系统自动设定“挂起”时间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1、现场核查发现下列情形,不应使用“挂起”功能,且建议不予许可:
    (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有非法建设或非法储存行为的; 
    (3)申请单位拒绝或阻挠现场核查的。
    涉及上述第(1)项,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涉及上述第(2)项,申请单位应当在非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并已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申请。
    2、申请单位在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即或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亦不使用“挂起”功能。
    3、现场核查经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后,立即解除“挂起”功能,并随之上传现场核查意见,许可进入正常程序。
    4、超过“挂起”时限,系统将自动解除“挂起”功能,许可进入下一审核环节。
    三、现场核查的工作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现场核查应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的内容及要求组织实施,并如实填写核查意见和收集现场核查相关证据。
    2、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处室和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完成行政许可的每个环节工作要求。
    3、建立一事一报制度。启动挂起功能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同时向本单位监察部门书面报告使用的理由,并由本单位监察部门向同级政府监察局汇报相关情况。
    4、建立核查分流制度。明确具有核查资格的部门或单位,根据办件工作量相对集中的情况,在受理环节后,按照主体职能对现场核查实施分流。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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