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苏环办〔2020〕286号)要求,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规范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站运行管理,我市已划定了国省考监测点位生态环境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并设置了保护范围标识(警示)牌和界桩,现将保护范围进行公示,如遇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联系电话:12369、0519-85682764(工作日9:00-17:00)
附件:1. 常州市国省考大气监测点位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
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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