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合理配置事权,结合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和工商体制调整的现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授权文件以及省工商局有关登记管辖权限的规定,决定对全市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进行调整。
一、本局直接登记核准的企业
1.股份有限公司。
2.外资转内资的企业(除溧阳市、金坛区、新北区)。
3.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4.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设立的公司。
5.由本局登记的企业为母公司成立的企业集团。
6.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7.外省、市迁入本地的企业,由迁入地所在辖区登记机关上报本局,由本局确定登记机关。
8.住所(经营场所)在常州市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法人(除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区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9.住所(经营场所)在常州市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金坛区)的下列企业:
(一)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担保、期货、直销、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行业(除营业点)。
(二)特种专业市场(如二手车市场、金融市场等)
10.其它由本局决定直接登记的企业。
上述范围外其它企业的登记由各所在辖区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各登记机关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由取得登记注册核准员资格的登记人员进行审查、受理、决定、颁(换)发营业执照、出具书证以及作出其他涉及登记注册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相应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上述范围中的第5项由本局负责的企业集团登记,可委托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
二、名称的核准登记
1.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名称的,各登记机关初审报本局同意后,按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关于名称核准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行政区划为“常州(市)”的企业名称,由本局直接核准登记;本局委托各登记机关行使该类企业名称的初审权。
3.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核准登记。
上述范围中的第2项如涉及名称争议的,由各登记机关以本局的名义负责处理。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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