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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医疗机构执业严重失信惩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8-000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医政〔2018〕212号 发布机构: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2018-07-16 公开日期:2018-07-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医疗机构执业严重失信惩戒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医疗机构执业严重失信惩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经信(发)委(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医疗机构执业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将《常州市医疗机构执业严重失信惩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医疗机构执业严重失信惩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5〕15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大医疗机构执业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加强监督管理,在卫生领域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优评先、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资金补贴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其予以联动惩戒。

第三条  常州市医疗机构执业严重失信惩戒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慎重审定、惩戒过错的原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卫生行政部门撤销的;

(二)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三)医疗机构校验不合格,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未通过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的;

(四)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1年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五)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卫生行政部门评定为E级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严重失信惩戒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务办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披露等途径,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处室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采集,采集内容包括: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列入严重失信的事由,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等相关情况。

(二)信息审定。对是否列入严重失信惩戒的失信行为,由各级卫生监管机构初步审核,填表(见附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根据需要履行告知,告知后有异议的,由审定部门核实后重新审定。

(三)信息报送。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严重失信信息,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的,由责任处室在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信用办要求报送市信用办。

(四)信息发布。遵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重失信惩戒名单将在“信用常州”网站、“信用江苏”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同时录入“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信息使用。通过“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 将严重失信惩戒信息推送至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惩戒。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原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本市范围内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其他严重失信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医疗机构。

(六)信息终止。严重失信惩戒有效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严重失信惩戒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信用修复。除第四条规定的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撤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不能信用修复外,信息主体在其严重失信惩戒有效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

(一)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二)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三)信息主体应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修复流程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6〕47号)执行。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失信信息,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步纳入严重失信行为上报至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相关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关联。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常州市医疗机构执业严重失信惩戒审批表

拟列入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投资人)

工商注册号或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电   话

失 信 行 为

依   据

依据《常州市医疗机构严重失信惩戒管理规定(试行)》第    条第    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单位列入执业严重失信惩戒名单管理,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卫生监管机构

意    见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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